【問題】
如何理解總分機構間移送貨物視同銷售?
【解答】
關于分支機構的視同銷售問題。這里視同銷售是指滿足下述文件中的情形之一的,才會視同銷售;否則,不視同銷售處理。
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目前,對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接受移送貨物機構(以下簡稱受貨機構)的經營活動是否屬于銷售應在當地納稅,各地執行不一。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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