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捐贈業務通常涉及增值稅等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將貨物,財產、費用用于捐贈,應當視同銷售或者提供勞務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可選擇的捐贈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直接捐贈,即企業直接將財物捐贈給受贈人;二是間接捐贈,即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施捐贈。按捐贈資產的類別,公益性捐贈可分為貨幣性資產捐贈和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企業會計準則》明確規定,公益性捐贈支出,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
企業對外捐贈的若為貨幣資產包括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支出的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的產成品和外購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等用于捐贈,應將捐贈資產的賬面價值及應繳納的流轉稅等相關稅費,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涉及捐出固定資產的,應首先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對捐出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發生的清理費用及應繳納的相關稅費等進行核算,再將“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余額轉入“營業外支出”科目。企業對捐出資產已計提了減值準備的,在捐出資產時,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
[例1]甲公司為電腦生產商,2008年11月,通過當地教委捐贈12萬元人民幣給某學校用于農村義務教育。該公司預計2008年實現會計利潤100萬元(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企業所得稅率25%.
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120000
貸:銀行存款 120000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該公司的捐贈用于農村義務教育,且通過當地教委渠道捐贈,完全符合公益性捐贈的條件,屬于公益性捐贈。同時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可見,該公司的捐贈扣除限額為12萬元(100×12%),即甲公司的捐贈額可以全部稅前扣除,不會增加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收負擔。
[例2]承例1,若甲公司預計2008年實現的會計利潤12萬元人民幣,其他條件不變。
則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120000
貸:銀行存款 120000
按照規定,該公司當年準予扣除限額為1.44萬元(12×12%),有10.56萬元(12-1.44)超過扣除限額不予扣除,則會增加公司企業所得稅稅收負擔2.64萬元(10.56×25%)。
通過上述兩個案例比較,由于捐贈的扣除基數是一個會計年度利潤,而這個數字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才能計算出來,而捐贈事項是在年度當中發生的,因此,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時應預估企業本年利潤,力爭將捐贈數額控制在年度利潤總額的12%以內,否則企業可能會因捐贈背負額外的稅收。同時,對于現金捐贈,還要根據自身盈利狀況和現金流狀況,確定合理的捐贈數額,特別是數額巨大的現金捐贈,要確保捐贈支出有穩定的資金來源以及捐贈之后企業資金流轉的順暢。
[例3]承例1,2008年11月,若甲公司將其生產的50臺電腦通過當地教委捐贈給學校用于農村義務教育。已知該捐贈電腦的實際成本為1800元/臺,假設捐贈時該電腦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公允價值為2400同臺(不含稅),其他條件不變。
則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140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00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90000
貸:庫存商品 90000
該筆捐贈業務,當年捐贈準予扣除的限額為12萬元(100×12%),對視同銷售行為應作納稅調增3萬元(12-9);本例計入“營業外支出”金額140400元,其中20400元不予稅前扣除,從而增加公司稅收負擔為2.79萬元(3×25%+2.04)。
[例4]承例3,若甲公司將其生產的50臺電腦直接捐贈給學校,其他條件不變。
按照稅法規定,該捐贈屬于非公益性捐贈,不予稅前扣除。則2008年增加公司稅收負擔5.04萬元(12×25%+2.04)。
上述兩個案例,從捐贈方式看,甲公司選擇直接捐贈方式較間接捐贈會增加公司稅負2.25萬元(5.04-2.79)。
當然,如果捐贈當年年度會計利潤總額小于或等于零時,公益性捐贈在確定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是否可以扣除以及該如何扣除,條例沒有相應的規定。對此,筆者認為,對企業當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不允許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扣除。
因此,企業通過合理的確定捐贈對象、捐贈途徑,選擇適當的捐贈方式,將給企業帶來稅收上的好處。當然,獲得節稅收益并非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的唯一目標,更重要的是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