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是否指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能全額在稅前扣除?如不能全額在稅前扣除,是否在預繳申報時就要進行納稅調整?
【解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應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不能全額在稅前扣除,且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企業在季度預繳申報時暫按《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填報說明的有關規定進行填報,待年終匯算清繳時再予以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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