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認定一般納稅人時,查補銷售額能否算作收入基數,查補以前年度的收入應算在哪一年?
【解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三條指出“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中規定: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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