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有公交公司為緩解資金壓力,將部分公交線路與其他企業合作經營。合作方向公交公司每月繳納一定數額的利潤、公交公司內部員工的“五險一金”及其他費用后,取得公交線路幾年的經營權。合作方取得經營權后,采取向社會人員發包的形式,由社會承包人員自行購置車輛參與線路運營。社會承包人員需要在運營前向合作方交納一定數額的線路費,并在運營中每日交付一定額度的任務款。
請問對于此項業務,公交公司收取的固定利潤是否繳納營業稅?合作方向承包人收取的線路費和任務款是否繳納營業稅?
【解答】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根據上述規定,公交線路經營權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對于承租、承包或掛靠方式從事運營業務的應稅行為,應區分情況按上述規定確定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