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企業因侵權使用A公司的專利,經協商以10萬元貨幣資金作為補償,并取得此項權利在一段時間的使用權,請問:
①這10萬元能否在稅前扣除(對方已作營業外收入處理,但未繳納流轉稅)?
②需要取得對方的發票嗎?取得收據是否可以?
【解答】
①可否稅前扣除要具體看其性質:其中屬于違法使用的損害補償的部分,應該作為營業外支出。但因其屬于違法經營所致,所以無論是法院裁定的罰金還是雙方約定的補償款,我們認為都不能稅前扣除。對于其中屬于使用費的部分,屬于補交過去的部分,(因其金額不大)可以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應該可以扣除;對屬于以后期間使用費的部分,視許可使用的權利類型,分別作為“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核算,或者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②有法院裁定的,可以以裁定并輔以收據入賬即可。未經法院裁定的,需要輔以雙方協議。其中具有罰款性質的部分可以開具收據,但屬于使用費的部分,最好能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否則,僅以收據入賬的話,恐付款方不能稅前扣除所發生(或攤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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