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有一筆采購業務,貨款已經付出去了,貨也進來了,但由于一些原因,現供應商不肯開發票給我們。我們要怎樣處理這筆業務呢?
【解答】可以先暫估入賬,但以后必須取得發票,取得發票后沖回原會計分錄,重新入賬。
財政部令「1993」第006號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可見只要從事生產經營就應當要取得發票。 如下業務無須取得發票:工資薪金、土地出讓金、股權受讓款、拆遷補償費、捐贈支出、違約金(交易不成立)賠償款、接受投資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境外勞務費、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總分支機構之間發生的營業稅勞務、總分公司之間的固定資產劃撥、公司合并或分立取得的非現金資產等等。只要屬于營業稅或增值稅勞務范圍內的勞務就需要開具發票,如果不屬于這兩個稅的范圍是不用開具發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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