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單位為合伙公司,為合伙企業投資人分配利潤應該如何進行涉稅處理?
【解答】
關于合伙人利潤分配的稅務處理,主要按以下政策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法規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財稅[2008]159號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第五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