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分公司沒有按時申報企業季度納稅,處罰1000元是否有根據?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未按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對貴公司可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貴公司沒有按時申報企業季度申報表并納稅,處罰1000元是有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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