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企業從去年10月份,從天津市東麗區搬遷到空港物流加工區,原廠房已經停止生產,并閑置至今,請問,房產稅是否可以減免?因為土地使用稅稅法規定閑置可以減免,不知房產稅是否可以減免?有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五條規定,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40號)規定,為了規范稅收政策,進一步加強房產稅的征收管理,經研究決定,對《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008號)的部分內容作適當修改,即:廢止第十八條關于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征收房產稅”和第二十條“企業停產、撤消后,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008號文第二十條“企業停產、撤消后,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的規定已經廢止。但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