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支付給職工的的差旅費津貼(包干費部分,比如每天每人報銷30元的公雜費)沒有發票,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此外,單位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解答】
1、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貴企業所發生的差旅費津貼按上述規定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注意企業應有內部的出差規定,而且對于出差人員應有相關依據支持,如出差事由、地點等。
2、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二、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目前關于差旅費的報銷規定很多地方參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在該文件中有如下規定:
第三條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也有些地方的稅務局是明確需參照當地的行政事業單位出差標準,在標準范圍內的都可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收入中,但貴企業需要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