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按工資總額14%計提應付福利費的原因
應付福利費是指企業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提取,準備用于職工福利方面的資金。隨著工資的逐步市場化和社會保障的發展,企業開辦醫院等福利部門的現象已經不多,又由于2006年2月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以下簡稱“《通則》”)規定,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支付的各種社會保險,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所以,應付福利費的正常開支與過去相比有所減少;但隨著企業的成長,職工收入水平也逐年上升,應付福利費的計提數卻逐年增加。鑒于以上原因,許多企業應付福利費出現了大量結余。再由于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可在稅前扣除,使尚未成為企業真正費用的應付福利費結余,也能夠起到抵稅作用,因此應付福利費結余實質上成了企業免費使用的一項資金來源。從另一方面來看,由于應付福利費作為企業對職工的負債,與企業利潤、股東回報沒有直接關系,因此應付福利費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合規使用往往得不到有效監控。此外,企業從應付福利費支付給職工的一些應稅收入(個人所得稅),由于比較隱蔽、容易忽視,給稅務部門的稽查工作也帶來了一定困難。在此背景下,隨著新會計準則的出臺,曾經為廣大財會專業人士熟知的“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福利費”的共識已成為歷史。
取消應付福利費的計提,職工福利性質費用據實列支,不再允許有余額,其實質是國家、股東、職工之間的利益關系得到重新分配。由于職工福利性質費用支用的越多,可在國家與股東之間分配的利益就越少,所以需要一定的配套政策,規范職工福利性質費用支用范圍。從《通則》規定來看,對于惠及全部或部分職工的一些福利性費用,如職工旅游費、節日慰問費等,由于是用于職工個人。所以也是禁止企業承擔的。《通則》這么規定,主要是出于杜絕公款私用、以權謀私的現象,避免因個別人不當行為危及企業、國家和股東利益,而不是真正降低職工收入水平。企業可以通過適當提高職工工資水平的方式,將暗補變為明補,這樣既可以提高職工收入分配的透明度,減少個別職工不當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又可以使職工的整體收入水平不至于減少,使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不至于下降。
二、執行新會計準則后原應付福利費余額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首次執行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余額,應當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首次執行日后第一個會計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該項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
除上市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首次執行會計準則》執行以外,財政部于2007年3月20日發布的《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規定: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該通知還規定了應付福利費余額的相關內容處理規定,即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余額)區別情況處理:
(1)余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負數的,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積和法定盈余公積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
(2)余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后,再執行新《通則》。即原來開支的職工福利費項目,先核銷應付福利費,待其歸零后,再直接列支成本(費用)。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或者產權轉讓時,結余應當轉增資本公積。
對企業而言,應付福利費結余是歷年積累起來的企業職工合法的權益,如果將該結余一次性轉入企業當期利潤,其實質是將企業對職工的負債轉為國家和企業所有者的權益,國家得到了稅收收入,股東增加了對企業的權益,職工的權益卻減少了;并且在同等條件下,應付福利費無結余的企業職工相對有結余企業的職工享受到了更多的權益,有違公平原則。所以會計準則和財務通則都給了企業一個緩沖期,企業可以在此期間將以前年度結余的應付福利費使用完,從而盡量避免前述規定帶來的負面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