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是一種稅務行為,并且是在納稅人的商品或者勞務發生轉移后產生的稅務行為。在視同銷售行為產生以后,納稅人在會計上不用作為銷售核算,但是在稅收上應當作為銷售進行核算,即要確認收入并計繳稅款。
在增值稅方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要求,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銷售收入。
綜合上述政策依據,筆者特將視同銷售的相關情況進行梳理,并提請納稅人注意相關問題。
所有權的改變是判斷視同銷售的關鍵
企業行為發生之后,區分其是否屬于視同銷售行為的關鍵在于,要看商品或者資產的所有權在形式和實質上是否發生轉移及改變。因為所有權的改變,無論在會計上還是稅收上都是確認收入的基本條件,而視同銷售又是在稅收上需要確認收入的行為,所以,所有權的改變是判斷視同銷售行為的關鍵所在。
視同銷售收入的確認
視同銷售在確認收入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不以銷售為目的,具有代替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的,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應當說明的是,視同銷售業務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暫無強制性的檢查手段,對于自制的資產,應產生適當視同銷售利潤(對于外購的資產,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不產生利潤)。對于外購資產的視同銷售,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處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處置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后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
另外還需要注意,企業已將贈予的商品計入營業費用,視同銷售處理時,應分開營業費用與視同銷售兩個業務,視同銷售收入調增時,視同銷售成本同步(購入成本)納稅調減。所以,納稅人應當轉變“將資產轉移進行視同銷售處理會增加稅負”的舊觀念。
視同銷售收入可以作為三項費用的扣除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納稅人還應關注營業稅方面的視同銷售行為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要特別需要說明的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個人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所列四種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四種情況分別是: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價消費卡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2號)規定,消費者持服務單位銷售或贈予的固定面值消費卡進行消費時,應確認為該服務單位提供了營業稅服務業應稅勞務,發生了營業稅納稅義務,對該服務單位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其計稅依據為,消費者持卡消費時,服務單位所沖減的有價消費卡面值額。
視同銷售行為在會計和稅務處理上的差異
視同銷售行為在會計處理、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三個方面的差異主要表現在:
第一、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會計不需要確認收入,增值稅需要確認視同銷售收入,企業所得稅不需要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第二、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會計不需要確認收入,增值稅需要確認視同銷售收入,企業所得稅不需要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第三、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會計不需要確認收入,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均不需要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第四、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會計需要確認收入,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均需要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第五、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會計不需要確認收入,增值稅不需要確認視同銷售收入,企業所得稅需要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第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會計需要確認收入,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均需要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第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會計需要確認收入,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均需要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第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會計不需要確認收入,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均需要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納稅人應注意區別內部處置資產和非內部處置資產
納稅人在處置資產時,應區別內部處置資產和非內部處置資產。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2)用于交際應酬;(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對外捐贈;(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