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下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相關規定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股權投資的適用范圍
現行會計制度下,執行不同準則、不同會計制度的企業,采用成本法核算股權投資的適用范圍有所不同:
1.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單位。《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成本法進行計量,即小企業的股權投資,除應在“短期投資”科目核算的上市股票投資外,不論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都應采用成本法核算。
2.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單位。《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1)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2)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
3.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外商投資企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企業會計制度》及《企業會計準則——投資》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成本法核算。
至今仍執行行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權的,其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撤回或減少投資行為的性質界定
1.因法定原因撤回或減少投資。《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同時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投資企業可以撤回或減少投資:(1)公司依法減少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從而抵銷減少投資;(3)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從而導致投資撤回的;(4)公司依法定原因解散、清算或破產,從而導致投資撤回的。
公司依據以上原因導致投資撤回或減少,其具體證據為被投資單位因為上述行為而發布的公告,或者工商行政機關對被投資單位的減資變更登記證明,或者被投資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的法院民事裁定書。另外,撤回、減少投資的相對人為被投資單位,而股權轉讓減資的相對人為其他人。
2.因股權轉讓而減少投資。《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條件和程序,當企業因轉讓股權、股份而減少投資時,申報納稅時只須提供股權轉讓合同、收取價款憑證或者證劵交易所出具的交易證明即可,但稅務機關可能要求提供轉讓股權計稅價格計算的有效評估證明。
成本法下撤回、減少投資的賬務處理
會計準則、會計制度都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量,除追加或收回投資外,一般情況下投資成本不作變動;被投資單位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投資收益。但如果投資發生減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制度》的單位,均應按投資賬面價值高于可收回金額的差額計提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另外,原規定成本法下分得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取得投資后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的部分,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但財政部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中規定,成本法下投資企業分得現金股利或利潤,應全部確認為投資收益,不再劃分是否屬投資前或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
據此,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資,撤回、減少時,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指收入價款扣除相關稅費后的金額,下同),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撤回、減少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已確認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如果撤回、減少的投資已提減值準備,也應同時結轉;再者,如果收到的對價為存貨、設備等實物資產有進項稅額且能夠抵扣的,分錄借方科目還需要作相應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