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評估調賬,是指被評估單位按照評估確認價值,調整其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或者按照評估確認價值,重建一套新的總賬和明細賬的會計處理過程。
現行資產評估體制與財務會計體制,既相互銜接也相互分離。根據有關規定,有些資產評估事項,會計上應按照評估確認價值調整會計賬務,但有些資產評估事項,會計賬務上則不作相應調整。對此,筆者特對評估基準日后、評估調賬前資產負債增減的會計處理進行詳細介紹。對評估基準日后、評估調賬前資產負債表增減的會計處理進行分析必須首先區分哪些是應調賬的資產。
資產評估事項的分類
資產評估事項可分為應予調賬的資產評估和不應進行調賬的資產評估。
(一)應予調賬的資產評估
企業重組改制時的資產評估是需要進行調賬的。相關規定如下:
(1)財政部印發的《企業兼并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財會[1997]30號)規定,企業兼并時被兼并企業應按評估價值調整其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
(2)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財會[2007]14號) 規定:企業引入新股東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資產負債應以公允價值計量;
(3)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財會[2008]11號)規定:企業進行公司制改制的,應以經評估確認的資產、負債價值作為認定成本,該成本與其原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調整所有者權益;
(4)財政部《關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會計問題解答》(財會[1998]16號)規定:公司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股權時,被購買企業保留法人資格的,被購買企業應當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調賬。財政部會計司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又重申了這一規定。以上公允價值與評估價值,正常情況是相等的。
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企業改變法律形式,由企業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企業的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這樣,這些非法人企業也應進行評估調賬,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評估確認價值為依據重建新賬。否則,將會面臨長期的納稅調整。
(二)不應進行調賬的資產評估
因為實踐需要或文件規定,有些情況下雖經資產評估,但無須或不許按評估結果調賬。比如:(1)企業清算的資產評估;(2)資產拍賣前的資產評估;(3)吸收合并中被合并(被購買)企業的資產評估;(4)個人或企業購買其他法人企業部分股權,該法人企業所進行的資產評估;(5)企業因為對外融資或資質論證等需要而進行的資產評估;(6)企業對外投資而對投出資產進行的資產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