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從事股指期貨買賣業務是否繳稅?
【解答】
股指期貨的全稱是股票價格指數期貨,也可稱為股價指數期貨、期指,是指以股價指數為標的物的標準化期貨合約,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個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股價指數的大小,進行標的指數的買賣。作為期貨交易的一種類型,股指期貨交易與普通商品期貨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股指期貨是基于股票的衍生產品,具有發現價格和套期保值的基本功能。
股指期貨買賣業務屬于《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期貨業務中的非貨物期貨買賣業務,納稅人從事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期貨包括貨物期貨與非貨物期貨。而非貨物期貨即金融期貨是指以金融工具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依據各種合約標的物的不同性質,可分為利率期貨、匯率期貨和指數期貨三大類。因而,股指期貨買賣業務屬于《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期貨業務中的非貨物期貨買賣業務,納稅人從事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的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并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也就是說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基于上述政策的規定,股指期貨買賣業務就納稅人而言,僅對單位納稅人按差額進行征收,對個人從事股指期貨買賣業務暫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