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節日的到來,各家商場都迎來了購物高潮,購物卡成了商場交易的主要方式之一。各大商場、超市為了擴大銷售額,采取了形式多樣的促銷手段,紛紛推出不同的銷售折扣購物卡,如,購物卡的面值為5萬元以下的,折扣為9.2折,5萬元以上的,折扣為8.5折,以此類推。另外,購物卡通常是有有效期限的,如果購物卡過期后仍有余額,那么企業應該如何進行賬務及稅務處理呢?新的促銷方式,隨之產生新的問題,以下對銷售折扣購物卡的促銷方式作一粗淺分析,僅供參考。
銷售折扣購物卡的特點
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各商家推出了銷售折扣購物卡,即銷售購物卡面值金額與實際售價金額不同,如電信單位銷售的各種有價電話卡,電話卡面值100元;而實際取得收入30元。換言之,客戶支付30元,可以獲得100元經濟利益,實質上是價格上的優惠。因此,銷售折扣購物卡可以確認為商業折扣。但無論何種銷售方式都有一個共性,即具有讓利和打折銷售等特點。
銷售折扣購物卡會計處理不統一
由于《企業會計準則》對此類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未作具體規定,實務操作不統一,通常采用以下兩種處理方法:
(1)按購物卡面值金額全額確認收入,并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
某商場推出折扣購物卡活動,顧客購買面值5萬元以下的購物卡,折扣92折;5萬元或以上的,折扣85折。例:銷售面值1萬元購物卡;折扣92折,賬務和稅務上處理:
在銷售購物卡時:
借:庫存現金 9200(實收金額)
銷售費用 800(折扣)
貸:預收賬款 10000(購物卡面值)
在持卡人用購物卡消費,增值稅率為17%:
借:預收賬款 10000(購物卡面值)
貸:主營業務收入 8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453(8547×17%)
(2)按實際收入金額確認收入,并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
在銷售購物卡時:
借:庫存現金 9200
貸:預收賬款 9200
在持卡人用購物卡消費,增值稅率為17%:
借:預收賬款 9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863.2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36.75(7863.25×17%)
分析:企業按購物卡面值金額或購物卡實收金額確認收入,不同的增值稅計稅依據產生了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差額116.25元(1453-1336.75)。
銷售折扣購物卡稅務處理
1、收入金額的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第一條第(五)項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二)規定:“電信單位銷售的各種有價電話卡,由于其計費系統只能按有價電話卡面值出賬并按有價電話卡面值確認收入,不能直接在銷售發票上注明折扣折讓額,以按面值確認的收入減去當期財務會計上體現的銷售折扣折讓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參照上述規定,對商場或超市銷售購物卡時,無論是增值稅,還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收入,均應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如果只能按面值入賬并按購物卡面值確認收入,不能直接在銷售發票上注明折扣折讓額的,是否可以參照電信單位營業稅方面的處理規定,按面值確認的收入減去當期財務會計上體現的銷售折扣折讓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建議企業在處理時要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
2、銷售購物卡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和開具發票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因此,企業銷售折扣購物卡的行為,屬于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應在銷售購物卡并收取貨款的同時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但在購物卡發放和消費環節,必須在消費環節確認營業收入并開具發票,在購物卡發放時一律不準開具發票,避免重復開具發票現象。
銷售折扣購物卡會計與稅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通常,超市或商場的銷售收入是以收銀機系統銷售商品的數據為準,超市或商場銷售購物卡時,在會計與稅務處理上,未同時滿足銷售商品確認收入的實現條件,即商品的所有權尚未交付出去,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不能夠可靠地核算。但在銷售購物卡并收取貨款的同時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已經發生,應計提銷項稅額。
會計與稅法同步賬務處理:
在銷售購物卡時,增值稅率為17%:
借:庫存現金 9200(實收金額)
貸:預收賬款 7863.25(不含稅)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36.75
在持卡人用購物卡消費:
借:預收賬款 7863.25(不含稅)
貸:主營業務收入 7863.25
分析:由此可見,銷售折扣卡的行為,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另外,以銷售購物卡方式銷售貨物的,屬于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應在銷售購物卡并收取貨款的同時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同時對其實際收入按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但在銷售購物卡時,不能開具發票(不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持卡購物消費時,企業應確認為收入并開具發票,但不在計提銷項稅額,避免沖提銷項稅額和重復開具發票。
折扣購物卡沉淀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因此,企業對到期失效的有價折扣購物卡沉淀金額,應于到期日次月全部結轉確認營業外收入,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會計與稅法同步賬務處理:
借:預收賬款(不含稅)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