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本公司某員工,2009年1-6月在本公司領工資,之后辭職轉入其它單位。目前他已經在現所在的工作地的稅務機關進行了年薪12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請問是否還需在本公司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
【解答】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2006]162號)第十條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根據上述規定,12萬以上自行申報地點應為任職或者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而問題所述的情況,該員工實際從2009年7月份就已經不再屬于貴企業的員工了,應該算其他單位的員工,因而該員工應向其現任職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不需要再向原公司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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