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稅務總局關于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函中提到:(二)保險企業的債權投資計劃取得的利息收入的營業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第五條規定,保險企業將資金有償貸予他人使用并收取固定利息的行為,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怎么理解?是否購買債券產生的利息收入需要繳納營業稅?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八)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您提到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第五條規定,保險企業將資金有償貸予他人使用并收取固定利息與購買債券產生的利息是不同的。因此對營業稅的處理也是有區別。將資金有償貸予他人使用并收取固定利息是按貸款利息收入規定申報營業稅,而購買債券產生的利息是在金融產品轉讓環節按轉讓價差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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