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下稱“新準則”)第二條規定,新準則下將職工薪酬分為以下8個明細:
。ㄒ唬┞毠すべY、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職工福利費。
。ㄈ┽t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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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ò耍┢渌c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對于“(二)職工福利費”的核算范圍,新準則沒有更進一步的規范。企業實務處理時,可以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中“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中所描述的范圍核算進行操作。主要包括: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ǘ槁毠ばl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