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該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會增加轉回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一般情況下,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時,會增加轉回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一般產生于以下情況:
(1)資產的賬面價值>其計稅基礎
一項資產的賬面價值——代表企業持續使用或最終出售該項資產時會取得的經濟利益的總額;
一項資產的計稅基礎——代表的是一項資產在未來期間可予稅前扣除的總金額。
資產的賬面價值>其計稅基礎,該項資產未來期間產生的經濟利益不能全部稅前抵扣,兩者之間的差額需要交稅,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2)負債的賬面價值<其計稅基礎
一項負債的賬面價值——為企業預計在未來期間清償該負債時的經濟利益流出;
一項負債的計稅基礎——代表賬面價值扣除稅法規定未來期間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之后的差額,即未來期間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
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實質上是稅法規定該項負債在未來期間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
負債的賬面價值<其計稅基礎,意味著該項負債在未來期間可以稅前抵扣的金額為負數,即應在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調增,增加未來期間的應稅所得和應交所得稅,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責任編輯:文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