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是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
企業合并的結果通常是一個企業取得了對一個或多個業務的控制權。構成企業合并至少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取得對另一上或多個企業(或業務)的控制權;二是所合并的企業必須構成業務。業務是指企業內部某些生產經營活動或資產負債的組合,該組合具有投入、加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獨立計算其成本費用或所產生的收入。
有關資產、負債的組合要形成一項業務,通常應具備以下要素:
(1)投入,指原材料、人工、必要的生產技術等無形資產以及構成生產能力的機器設備等其他長期資產的投入;
(2)加工處理過程,指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運營過程,能夠組織投入形成產出;
(3)產出,如生產出產成品,或是通過為其他部門提供服務來降低企業整體的運行成本等其他帶來經濟利益的方式。
有關資產或資產、負債的組合要構成一項業務,不一定要同時具備上述三個要素,某些情況下具備投入和加工處理過程兩個要素即可認為構成一項業務。業務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向投資者提供回報,如生產的產品出售后形成現金流入,或是能夠為企業的生產經營帶來其他經濟利益,如能夠降低成本等。
有關資產或資產、負債的組合是否構成一項業務,應結合所取得資產、負債的內在聯系及加工處理過程等進行綜合判斷。實務中出現的如一個企業對另一個企業某條具有獨立生產能力的生產線的合并、一家保險公司對另一家保險公司壽險業務的合并等,一般構成業務合并。
如果一個企業取得了對另一個或多個企業的控制權,而被購買方(或被合并方)并不構成業務,則該交易或事項不形成企業合并。企業取得了不形成業務的一組資產或是凈資產時,應將購買成本按購買日所取得各項可辯認資產、負債的相對公允價值基礎進行分配,不按照企業合并準則進行處理。
從企業合并的定義看,是否形成企業合并,除要看取得的企業是否構成業務之外,關鍵要看有關交易或事項發生前后,是否引起報告主體的變化。
報告主體的變化產生于控制權的變化。在交易事項發生以后,一方能夠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決策實施控制,形成母子公司關系,就涉及到控制權的轉移,從合并財務報告角度形成報告主體的變化;交易事項發生以后,一方能夠控制另一方的全部凈資產,被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后失去其法人資格,也涉及到控制權及報告主體的變化,形成企業合并。實務中,對于交易或事項發生前后是否形成控制權的轉移,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綜合可獲得的各方面情況進行判斷。
假定在企業合并前A、B兩個企業為各自獨立的法律主體,且構成業務(在合并交易發生前,不存在任何投資關系),企業合并準則中所界定的企業合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企業A通過增發自身的普通股自企業B原股東處取得企業B的全部股權,該交易事項發生后,企業B仍持續經營。
2.企業A支付對價取得企業B的凈資產,該交易事項發生后,撤銷企業B的法人資格。
3.企業A以其資產作為出資投入企業B,取得對企業B的控制權,該交易事項發生后,企業B仍維持其獨立法人資格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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