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府[2005]77號
頒布時間:2005-12-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東方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長效管理,營造整潔、優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是指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衛工作,自覺遵守市容環衛法規,維護好其責任區周圍的環境衛生、立面整潔和環境秩序,及時勸阻、制止損害市容環衛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區主次干道兩側、主要街巷臨街所有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公民(以下簡稱責任單位)均應遵守本管理辦法,自覺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
第四條 “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內容:
門前包衛生:責任單位應當做到責任區內(即鋪面或營業大廳門前4米以內)無暴露垃圾、無廢棄堆積物、果皮、紙屑、無污泥積水、無樹葉、塑料袋、無潑撒嘔吐物、無人畜糞便。
門前包容貌:責任單位應當保持鋪面或營業大廳臨街墻體、立面無亂貼、亂涂、亂刻畫;城監許可臨時占道的貨物,要按規擺放,機動車輛和人力三輪車、自行車要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門前包監督:責任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對門前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行人在門前亂丟垃圾、雜物。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工作。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實施工作,落實責任制,做好巡查記錄、協調矛盾、檢查監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門前三包”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單位執行下列規定:
(一)要明確專人(保安、雜勤工或店鋪當日值班員)負責“門前三包”工作;
(二)按管理部門要求簽定責任書,落實責任制,嚴格履行職責;
(三)按物價部門依法核定的標準繳納城鎮垃圾清運費;
(四)接受“門前三包”責任制主管部門的督查、考核和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責任單位發現其他單位或個人在“門前三包”責任范圍內損害市容環境衛生,或發現其他單位或個人違反“門前三包”要求的,有權加以勸阻制止、舉報。
第八條 公民有權監督“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落實和實施,對不認真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單位有權舉報,監督部門必須依法查處。
第九條 責任單位必須自備垃圾桶(筐),收集產生的生活垃圾,產生垃圾量小的必須于每天傍晚7點至次日清晨7點前將垃圾倒到清掃保潔車里;產生垃圾量大的自己必須送到公共垃圾斗里倒放,違者,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
第十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門前路面傾倒垃圾和污水,違者,由環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
第十一條 解放路、東海路兩旁的單位和一切店鋪門前不得占道擺攤,確有必要臨時占用的,經城監許可后,必須按規定界限劃行就市,確保門前道路暢通和環境衛生整潔。
違者,由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情節惡劣者由城市監察管理機構依法取締該攤點。
第十二條 建設路、人民路、瓊西路、農科路、園林路、福民路、東港路、濱海路兩旁原則不得占道擺攤,考慮到下崗職工、無業人員的實際困難,在不影響交通的情況下,可允許擺攤設點,但必須按城監規定的界限排放經營,并負責做好周圍環境衛生,同時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置費,違者,由環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情節惡劣者由城市監察管理機構依法取締該攤點。
第十三條 解放路、東海路、東方大道兩旁的單位和一切店鋪門前不得堆放雜物(包括建筑材料),確有必要,經市容環衛主管部門核準后,必須妥善管理,不得污染周邊環境,違者由環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 對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將在新聞媒體通報表揚,同時掛上“門前三包”合格單位的牌子。對拒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造成門前臟、亂、差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暴光。
第十五條 凡行政或事業單位出租的鋪面,必須對所租出的鋪面或設施的衛生負責,做好“門前三包”,如不負責任或監督不力,造成門前衛生臟、亂、差的,市政府將責令執法部門強制性將出租的店鋪關門停業,同時追究出租鋪面或設施的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同時在衛生檢查評比中將該單位列為衛生不合格單位。
第十六條 各單位、各鄉鎮、各居委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屬東方市人民政府。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