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黨辦[2003]26號
頒布時間:2003-07-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縣(區)黨委(工委)、人民政府,區直各部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直屬事業單位,各大型企業:
自治區黨委、政府同意《自治區紀檢委、監察廳、教育廳關于中小學亂收費行為黨紀政紀處分規定(試行)》,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自治區紀檢委、監察廳、教育廳關于中小學亂收費行為黨紀政紀處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優化教育環境,保障中小學收費管理規范化,切實治理和糾正中小學亂收費行為,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小學是指自治區范圍內公辦的普通高級中學(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初級中學和小學(含幼兒園)。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以及由國家行政機關授權的其他機構、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涉及在中小學發生亂收費行為,依照本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在中小學收費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黨內警告處分,行政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機關的批準,擅自制定或越權批準中小學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向中小學分配收費任務和收費指標,或者搭車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
(三)違反規定向學校擅自下達代收費任務的。
第五條 違反規定利用職權強迫、攤派中小學訂購報刊、資料、書籍等,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黨內警告處分,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 中小學或個人違反規定強迫學生訂購或向學生硬性攤派報刊、資料、書籍等,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黨內警告處分,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七條 中小學不按規定公示收費的依據,項目和標準,或者不按照“收費公示制度”規定的內容執行收費,對學校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黨內警告處分,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八條 中小學不按規定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專用收據收取學雜費及其他費用等,對學校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九條 中小學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學校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以勤工儉學等名義向學生攤派錢物的;
(二)代收費項目不按規定向學生公布、結算、多收不退的;
(三)以“贊助”、“補課”等名義要求學生,家長交費的;
(四)以制作“校服”、“運動服”等向學生多收費、謀取利益的;
(五)其他違反規定的收費、贊助、攤派行為。
第十條 中小學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或亂收費,用于提高教師福利補貼標準、擴大福利補貼范圍、濫發獎金實物、揮霍浪費或者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對學校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行政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行政開除處分。并責令退還所發的獎金、補貼,所發實物折價處理。
第十一條 對抵制、舉報亂收費行為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黨內警告處分,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二條 中小學亂收費行為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后果的,可以免予紀律處分,但應視具體情況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
(二)責令寫出書面檢查;
(三)責令限期整改;
(四)通報批評。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三條 各級領導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主管的中小學亂收費行為不調查、不制止、不糾正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中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中共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禁止向中小學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等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紀委、監察廳、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