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明電[2015]11號
頒布時間:2015-09-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知》(國發[2015]34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義
農業普查是全面了解 “三農 ”發展變化情況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組織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查清我國農業、農村、農民基本情況,掌握農村土地流轉、農業生產、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規模化和產業化等新情況,反映農村發展新面貌和農民生活新變化,對科學制定 “三農 ”政策、促進我國實現農業現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加強組織領導
農業普查工作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為加強對農業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省政府成立了吉林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和領導我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統計局,具體負責農業普查日常工作的組織和協調。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視,按照全省統一部署、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突出重點、優化方式、統一組織、創新手段,認真做好農業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各地政府要成立相應的農業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村民委員會要成立農業普查小組,村民小組要設專人負責,農、林、牧、漁場要根據實際情況成立農業普查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
各相關部門要積極參與并認真配合農業普查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三、普查經費保障
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所需經費,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共同負擔,并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各地政府要將本級負擔的農業普查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保障我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工作順利完成。
四、做好普查隊伍組建和培訓工作
各級普查機構要充分發揮縣、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作用,從鄉(鎮)、村干部中選調現場組織和調查人員。各級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借調符合條件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并及時支付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保證借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變,穩定農業普查工作隊伍,確保農業普查工作順利進行。各級普查機構要加強農業普查業務培訓。
五、加強宣傳引導
各級普查機構要會同宣傳部門認真做好普查宣傳的策劃和組織工作,主動向新聞單位提供情況。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廣泛深入宣傳農業普查的重要意義和要求,宣傳農業普查工作中涌現出的典型事跡,報道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引導廣大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廣大普查人員依法開展普查,為農業普查工作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六、普查對象、范圍、內容和時間
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個人和單位:農村住戶,包括農村農業生產經營戶和其他住戶;城鎮農業生產經營戶;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業范圍包括:農作物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農林牧漁服務業。
根據我國農業農村的發展變化情況和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需要,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業從業者基本情況;農業土地利用與流轉情況;農業生產與結構情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業規模化、產業化發展情況;新農村建設情況;農村人居環境與農民生活方式變化情況。
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6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6年度資料。
七、堅持依法普查
凡是符合農業普查對象條件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農業普查條例》有關規定和具體要求,如實填報農業普查數據,確保基礎數據真實可靠。
各級統計執法機構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農業普查條例》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普查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確保農業普查工作順利進行,確保農業普查數據質量。
普查取得的農戶和單位資料,嚴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為任何單位和部門對普查對象實施考核、獎懲的依據。各級農業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農業普查所獲取的普查對象個人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嚴格的保密義務;要做好普查資料管理、開發和共享,發布普查數據必須經上一級普查機構核準。
八、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
充分利用自主衛星資源,準確測量全省主要農作物的時空分布,查清現代農業生產設施狀況;廣泛使用智能手持電子數據采集設備,建立普查數據聯網直報系統,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減輕基層普查人員工作負擔。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