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稅發[1994]5號
頒布時間:1994-02-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0號)和《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聯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0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2條 的有關規定,省局明確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為: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數據外,納稅人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保管制度。
對一般納稅人提供有關增值稅資料的準確性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由縣、市級稅務機關審查。
二、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納稅人購進貨物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抵扣聯后,應按月裝訂成冊,加包封皮,并在面簽上注明所屬年度、月份、冊數、張數等內容,以備稅務機關審查。
四、嚴格農業產品收購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省局決定統一收購專用發票式樣(見附件),凡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農業產品的一般納稅人,從1994年3月1日起一律使用“湖南省XX市(縣)XX行業收購專用發票”(以下簡稱“收購專用發票”)。收購專用發票,作為計提進項稅額的統一收購憑證。
(一)對需要印制“收購專用發票”的單位,由收購單位申請,報縣(市)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到指定的發票定點印制企業印制。
(二)制作“收購專用發票”的要求
1、收購專用發票票樣為統一的格式,一式四聯。一般情況下,應依樣印制。若收購有特殊要求的,可對品名、規格、等級、單位、數量、單價等作適當變動,但其他內容不得擅自改變。
2、“收購專用發票”批印文號,由發票監制稅務機關簡稱和“收購專用發票”的批印單號碼組成。發票聯和記帳聯要套印稅務機關的發票監制章 .
3、“收購專用發票”一律用省局定點生產企業生產的條 形水印紙印制。第一聯為存根聯,黑字黑線;第二聯為發票聯,棕字棕線;第三聯為記帳聯,綠字綠線;第四聯為驗收聯,紅字紅線。
4、“收購專用發票”的字、線規格:票頭用長牟體字;各聯名稱和合計金額字樣用黑體字;印制年度、批印單號碼、本數、每本份數用阿拉伯數字;其余用正楷字;金額欄中角與元之間、百與千之間、十萬與百萬之間用粗實線隔開。
?。ㄈ┩馍掏顿Y企業和外國企業需要用“收購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印制或購領。
?。ㄋ模Α笆召弻S冒l票”的管理、使用、檢查、保管、違章 處罰,應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ㄎ澹笆召弻S冒l票”中“納稅人登記號或身份證號碼”欄的填寫要求:如交售方為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的,則填寫交售單位的納稅登記號;如交售方為個人的,則填寫交售者的身份證號碼。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收購專用發票的購領,原則上由縣(市)級稅務機關發票管理站管理;各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明傳電[1994]23號通知精神和本地具體情況,在嚴格執行管理制度的基礎上,也可委托基層稅務所管理、發放、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收購專用發票。
六、“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由縣(市)級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樣式統一印制,縣、市級稅務局的稅政股(科)負責管理和填開。
“證明單”一律使用白紙印制。第一聯為存根聯,黑字黑線;第二聯為證明聯,紅字紅線;第三聯為購貨單位留存聯,綠字綠線。
七、稅務機關在辦理發票購領、繳銷及檢查過程中,發現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條 所列情形之一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待改正后,再恢復供應。
八、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開、使用等政策性的工作由稅務機關稅政部門負責,檢查及日常管理性工作由征管部門負責。
九、為使基層稅務機關計會部門準確核算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情況,省局決定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由原來規定的一式兩聯調整為一式三聯。第一聯為申報聯,反映納稅人按期向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納稅的情況,存作征管檔案;第二聯為收執聯,是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簽章 后的申報憑證;第三聯為核算聯,是稅務機關稅收會計核算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