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10號
頒布時間:1994-01-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成都、西安、廣州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為了保證增值稅憑發票抵扣稅款制度的順利實施,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據各地反映,目前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基本聯次一式四聯,不能滿足用票單位經營業務上的需要,為此,就增值稅專用發票聯次問題特作如下通知:
一、為了便于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集中統一管理,聯次仍定為一式四聯。
二、現有聯次如不能滿足用票單位經營業務需要,可由用票單位另行印制企業內部傳遞憑證,但不得對外使用。
三、企業一律不能用原發票代替內部傳遞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