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采監〔2025〕7號
頒布時間:2025-07-09 11:01:03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省級各部門:
為貫徹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有關要求,建立“統一受理、統一流程、統一審查、統一判定、統一尺度”的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機制,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我們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25年7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一、總則
(一)為建立“統一受理、統一流程、統一審查、統一判定、統一尺度”的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機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 94 號)、《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和《財政部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確定第二批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示范點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二)本規程所稱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是指,財政部門對供應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提起的投訴,依法進行居中裁處的行為。
(三)財政部門建立政府采購行政裁決聯動工作機制(以下簡稱裁決聯動機制),并按法律法規規定和內控制度要求辦理相關審核、審批事項。
(四)參與裁決聯動機制的工作人員由省、市、縣集中裁決聯動范圍內財政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設置受理崗和審理崗,顧問律師團隊協助。案件受理崗負責收件、受理、分派、跟蹤督辦、辦結情況統計匯總、卷宗整理歸檔等工作。案件審理崗負責案件調查、調解、邀請專家參與審理、組織合議庭評議、行政裁決書起草、送達等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裁決聯動機制可按設區市設立。
(五)參與行政裁決工作人員與投訴案件的當事人或投訴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六)政府采購投訴案件受理、審查、質證、決定等全流程在浙江省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行政裁決平臺)實施或者歸檔,實現可查、可控、可追溯。行政裁決平臺在案件受理、調查、生成裁決文書全過程應用人工智能技術,助力提升裁決質效。
二、受理
(七)鼓勵通過行政裁決平臺提起投訴。因特殊原因無法通過行政裁決平臺提起投訴的,可向財政部門、裁決聯動受理窗口郵寄、現場遞交投訴材料。對線下接收投訴材料的案件,受理崗應及時將相關資料錄入行政裁決平臺。
(八)對收到的投訴,受理崗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經審查擬予以受理的,受理崗提出受理意見,報經投訴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或者其授權審批崗同意后,向投訴人出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通知書》,向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發送《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并將案件移交審理崗。
經審查擬不予受理的,受理崗提出不予受理意見,報經投訴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或者其授權審批崗同意后,向投訴人出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審查擬要求投訴人補正的,報經投訴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或者其授權審批崗同意后,出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補正通知書》,明確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供應商在補正期限內補正后符合規定的,按本條第二款處理;超過補正期限進行補正或者在補正期限內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按本條第三款處理。供應商未補正的,不予受理。
三、調查
(九)投訴事項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審理崗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調查:
1.進入案件相關場所進行調查取證;
2.對案件當事人、相關人員進行詢問;
3.組織相關當事人質證;
4.向政府部門等相關單位取得相關事項證明,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或者鑒定,相關結論作為行政裁決的重要依據;
5.邀請行業專家對專業性較強的投訴事項進行評審(論證),專家評審(論證)意見作為行政裁決的參考;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十)審理崗負責調查詢問通知書、質證通知書、協助調查函、調檔函、委托書等調查文書的制作并送達相關方。
(十一)審理崗進入案件相關場所進行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復制、調取和制作有關文件和資料。復制和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的,文件和資料上應當加蓋被調查對象的公章,注明聯系人、聯系方式,復制的還需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
(十二)案件需要詢問的,應通知當事人、評審專家等在線或到場接受詢問,確有特殊情況的也可以到被詢問對象所在場所進行詢問。
(十三)對于存在較大爭議且尚未查明的事實可以組織質證,通知涉及質證事項的各方在線或到場,對需要質證的事項發表質證意見或進行辯論。
(十四)對專業性較強、爭議性較大的案件,審理崗可以邀請或從專家庫中抽取案件相關領域專業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對案件中的相關事項進行評審(論證)并出具評審(論證)意見。
(十五)取得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和受理及調查過程中需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十六)詢問、質證、專家評審(論證)結束,應當制作筆錄,并由當事人在線或現場簽字確認。
(十七)在受理和審理過程中,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需要另行處理處罰的,投訴項目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立案調查、行政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四、調解
(十八)案件接收后、出具《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書》前,投訴人有調解意愿的,可組織調解工作。
(十九)調解的參與人包括投訴人、被投訴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等。可根據具體投訴事項確定調解參與人。
(二十)調解通過約談、建議、輔導、規勸等方式,也可通過提供事實調查結果、專業鑒定或者法律意見等,推動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二十一)當事人達成調解的,須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者由投訴人書面撤回投訴,本投訴案件終止處理。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案件繼續審理并作出裁決。
五、審理
(二十二)行政裁決審理采用簡易制與合議制相結合的方式。
行政裁決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合議制:
1.采購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
2.投訴事項具有較強的行業專業性的案件;
3.涉及復雜法律問題的案件;
4.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
5.紀委監委或上級部門督辦的案件;
6.財政部門負責人或者審理崗認為有必要引入外部專家參與合議的其他案件。
(二十三)適用簡易制的案件,審理崗認為案件事實已查明,足以據此作出裁決的,應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調查結論形成初步意見,并在案件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起草《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書》。
(二十四)適用合議制的案件,審理崗起草《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書(建議稿)》,并提請合議庭召開會議對案件進行評議。審理崗根據合議庭評議意見起草《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書》。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不清的,審理崗應當繼續調查。
合議庭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由財政部門相關業務負責人、裁決專家、審理崗等人員組成。裁決專家中至少有1名律師。財政部門相關業務負責人可以為財政部門負責人或者政府采購監管、財政監督等處(科)室負責人;裁決專家從裁決專家庫中抽(選)取,裁決專家庫由集中裁決聯動范圍內財政部門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業務骨干和熟悉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業務的行業專家、律師組成。
(二十五)合議庭評議會議一般不得晚于案件受理后第20個工作日。案件評議會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審理崗通知合議庭成員參會并將基本案情告知參會人員;
2.財政部門相關業務負責人主持會議并宣布工作紀律,詢問合議庭成員是否需要回避;
3.審理崗介紹案件情況,包括投訴事項、調查情況、裁決建議等。審理崗應提交投訴書、被投訴人和相關當事人提交的答復及證據材料、案件調查取得的證據材料、《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書(建議稿)》等;
4.合議庭對案件開展評議,包括事實認定是否清楚、法律適用是否準確、處理程序是否合規等;
5.形成合議庭評議意見。參會人員有保留意見或者特殊聲明的,應當在會議記錄中載明。會議記錄經合議庭成員簽字后與案件材料一并歸檔。
六、決定
(二十六)經受理、調查、審理且未達成調解的案件,進入決定程序。審理崗在各案件處理中應主動檢索財政部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和集中裁決聯動范圍內的同類案件。待決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等方面與檢索到的案例相類似的,在裁決前應充分考慮同類案件的裁決要點,擬作出與同類案件不一致的裁決結論的,應在提交裁決決定審批以及法制審核時注明詳細理由。
(二十七)審理崗起草的《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書》報經投訴項目同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管處(科)長同意,提交法規處(科)審核、辦公室核稿后,報送財政廳(局)負責人批準。法規處(科)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存疑,并且可能改變裁決結論的,在報經財政部門負責人同意后,由政府采購監管處(科)長退回并繼續調查、審理。
(二十八)《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書》經核準后,審理崗負責送達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并及時將行政裁決結果在浙江政府采購網等相關網站公告。審理崗可視案件情況,對作出行政裁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進行解釋說明。
(二十九)投訴受理后,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審理崗向相關當事人發送《終止投訴處理通知書》。
(三十)《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書》發送后的 7 個工作日內,審理崗應將案卷資料移交受理崗。受理崗應于接收案卷資料后次月底前將案件相關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按要求歸檔。
七、附則
(三十一)行政裁決中以財政部門名義發出的相關法律文書,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性影響的程序性文書,可以加蓋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專用章。
(三十二)投訴項目相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行政裁決結果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同級財政部門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或者行政訴訟被告。
(三十三)未納入集中裁決的市縣可參照本規程處理政府采購投訴案件。
(三十四)本規程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