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財(采)發〔2025〕225號
頒布時間:2025-07-08 18:31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公安廳 市場監督管理廳
自治區本級各預算單位,各市、縣(區)財政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領域“整頓市場秩序、建設法規體系、促進產業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的通知》(國辦發〔2024〕33號)要求,進一步規范全區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按照《財政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2025年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財庫〔2025〕14號)要求,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公安廳、市場監督管理廳決定開展2025年全區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項整治工作重點
聚焦當前政府采購領域反映突出的采購人設置差別歧視條款、采購代理機構違規亂收費、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圍標串標等“四類”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專項整治。
(一)設置差別歧視條款。重點整治傾斜照顧本地企業,指向特定供應商或特定產品,以供應商注冊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經營年限、經營規模、財務指標等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歧視待遇。
(二)違規亂收費。重點整治采購代理機構違規收取保證金、逾期退還保證金,違規收取代理服務費、違規收取采購文件費用以及違規增收其他缺乏法律依據的費用等行為。
(三)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重點整治供應商提供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認證證書、合同業績、中小企業聲明函等材料謀取中標。
(四)供應商圍標串標。重點整治供應商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異常一致,投標保證金從同一賬戶轉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投標文件、辦理投標事宜等惡意串通行為。
二、專項整治工作組織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公安廳、市場監督管理廳牽頭組織全區專項整治工作,各市、縣(區)財政局、公安局及市場監管局共同參與,按照“標準統一、三級聯動、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對2024年度內的政府采購項目依托“寧夏政府采購行政執法系統”開展專項整治。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對區本級政府采購活動開展重點檢查,各市、縣(區)財政局負責對本級政府采購活動開展重點檢查。在檢查中發現虛假檢驗檢測報告、認證證書等線索無法查證的,及時移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核實,情況屬實的,相關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處罰;對供應商串通投標,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同級公安部門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相關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處罰。
三、專項整治工作安排
2025年專項整治工作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25〕5號))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暫行辦法》(財庫〔2024〕27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要求。各市、縣(區)財政部門分別對開展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實施檢查,嚴格履行行政檢查審批程序(《行政檢查審批表》見附件3),實行采購代理機構分級分類檢查制度。專項整治工作自2025年6月開始,至2026年1月結束。具體階段工作安排如下:
(一)確定名單。按照專項整治工作要求,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市、縣(區)財政局結合中國政府采購網的統計數據信息,歸集在本轄區進行工商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代理機構全區執業數據信息,按照《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合理確定、統籌分解“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記”、“重點檢查”和“五年一查”代理機構名單(附件2),開展檢查工作。此階段工作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代理機構自查。各級財政部門向被抽查的采購代理機構送達《行政檢查通知書》(附件4),代理機構收到檢查通知后,按要求向相關財政部門報送其2024年度內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購項目清單(附件9)及項目收費情況(附件10)。財政部門結合投訴舉報線索,聚焦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項目,抽取本級政府采購項目(原則上每家代理機構抽取的項目不少于5個),并通知相關代理機構。代理機構根據通知要求開展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并將被抽查項目的相關文件、數據和資料一并報送財政部門(詳細內容見附件11)。此階段工作于2025年7月10日前完成。
(三)財政部門檢查
1.書面審查。各級財政部門按照《2025年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指引》對代理機構提交的政府采購項目資料和自查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初步梳理檢查項目中存在的“四類”違法違規問題,按照統一格式編制工作底稿(附件5),并將相關證明材料作為附件。
2.現場檢查。結合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各級財政部門進一步對代理機構實施現場檢查,核實相關資料,調閱評審錄音錄像,查看保證金和服務費等收取情況,補充完善工作底稿,并按要求填寫《行政檢查情況記錄表》(附件6),與代理機構充分溝通,由代理機構簽字蓋章確認。此階段工作于2025年9月10日前完成。
(四)延伸核查。財政部門對前期檢查中發現的采購人、供應商違法違規線索進行延伸核查,向相關當事人、第三方等進一步補充調取證據材料,必要時會同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核實相關違法犯罪線索,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此階段工作應于2025年10月10日前完成。
(五)處理處罰。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嚴格履行法定程序,按照《處理處罰標準》,依法依規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處罰。各級財政部門應在作出處理處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寧夏政府采購網”主動發布處理處罰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懾。此階段工作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各市、縣(區)財政部門于2025年11月20日前將問題清單、處理處罰情況及2個以上典型案例報送自治區財政廳)。
(六)總結報告。各級財政部門形成本級專項整治工作報告,總結典型案例和先進工作經驗,查找問題及不足,探索建立長效治理機制,報告抄送同級公安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各市、縣(區)財政部門于2025年12月10日前將工作報告報送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形成并報送全區專項整治工作報告。此階段工作于2025年12月20日前完成。
四、專項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部門協同。各級財政部門、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意義,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協同共治工作機制,加強溝通協調,定期召開工作推進會,通報工作進展情況。與公安部門合力,打擊圍標串標等違法犯罪行為,與市場監管部門聯動,提高認證證書、檢驗檢測報告線上線下核驗的便捷性。
(二)統籌協調推進,壓實工作責任。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時間節點,深入推進各項工作,按階段報送進展情況(填寫附件7、8匯總表),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典型案例,查找問題不足,研提對策建議,確保整治工作有序推進落實。各級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專項整治工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同時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多措并舉,形成監管合力。
(三)規范處理處罰,鞏固整治成果。各級財政部門、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專項整治要求開展工作,遵守工作紀律,嚴格履行法定程序,采取堅決有力措施糾治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典型案例,加大宣傳力度,強化震懾效應,推動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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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1:財政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2025年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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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
2025年7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聯系人:黃? 怡? 聯系電話:0951-5013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