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稅函[1994]126號
頒布時間:1994-04-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商業零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告”的通知》(國稅發[1994]8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商業零售企業(一般納稅人,下同)的實際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商業零售企業應指定專人在固定地點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該固定地點設置“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點”的標識,不得將專用發票放在營業柜臺上由營業員開具。
二、指定的專人必須憑購貨人所持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營業員開給購貨方蓋有收款專用章 的收款憑證,方可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商業零售企業應在今年5月20日前,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保管、使用、核銷辦法和指定的開具專用發票人姓名等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并落實到位。各主管稅務機關應負責做好專用發票開票人員的培訓、輔導工作。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告”由各地市稅務局印制,并迅速發給各商業零售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