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81號
頒布時間:1994-03-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嚴格對商業零售企業銷售商品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的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關于商業零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告”?,F印發給你們。請你們立即印發給所轄地區的所有商業零售企業,并按照“通告”中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管理。
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報告。
附:關于商業零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八日
關于商業零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告
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管理,確保國家稅收收入,現對商業零售企業銷售商品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的問題規定如下:
一、已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商業零售企業,可以開具專用發票。但企業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開具專用發票。
二、商業零售企業只能向購貨方為一般納稅人的單位開具專用發票,索取專用發票的購貨方必須持蓋有一般納稅人戳記的稅務登記證(副本),未提供證件的,商業零售企業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三、商業零售企業開具專用發票時,必須按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將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填開。
四、商業零售企業開具普通發票中的單價和銷售價,必須是含稅價格,不能將價稅分別填開。
五、違反以上規定的,稅務機關一經查出,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罰則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