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外經貿計財字[1996]866號
頒布時間:1996-11-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西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贛州地區、南昌市外經貿局、國家稅務局、各出口企業:
現將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退稅稽核工作規則〉的通知》([1996]外經貿計財發第551號)轉發給你們。為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做好出口退稅稽核工作,根據《出口退稅稽核工作規則》,結合我省出口退稅實際,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出口企業必須配備出口退稅專職辦稅員。為保證出口退稅工作質量,及時足額辦理退稅,各單位要盡可能保持辦稅員的穩定。如若調換辦稅員,必須提前三個月報告外經貿和稅務主管部門。
二、辦稅員要認真做好出口貨物退稅月報表的編制工作。各單位必須于每月12日前將月報表報送外經貿和稅務主管部門,并附簡要的文字說明。
三、認真做好年度出口退稅計劃的編報工作。各單位要根據出口計劃、出口退稅率、換匯成本、上年度出口退稅實際等情況,編制當年出口退稅計劃表,并附必要文字說明,每年1月20日前報送外經貿主管部門。
四、做好出口退稅檢查分析工作。各單位每半年對本單位的出口退稅工作進行一次自查,并于每年7月20日和1月20日以前將半年度、年度檢查分析報告報送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出口退稅進度,出口退稅清算工作,防范和查處嫌騙稅情況,出口退稅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意見和建議。
五、出口企業自出口之日起超過180天收匯的出口貨物,可憑出口報關單、出口合同等有效證明于每月15日前到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遠期收匯退稅稽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