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外經貿計財發第551號
頒布時間:1996-09-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外經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國家稅務局,各外貿中心,各部委直屬總公司:
為適應現行出口退稅管理工作的需要,完善并加強出口退稅稽核工作,我們在原《出口產品退稅稽核員工作規則》([1991]外經貿發第555號)的基礎上,重新擬定了《出口退稅稽核工作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映。
附件:出口退稅稽核工作規則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財政部、審計署、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
附件: 出口退稅稽核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了在外經貿行業貫徹國家出口退稅政策,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維護國家財經紀律,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出口退稅稽核工作是整個出口退稅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環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必須設置專職的出口退稅稽核員(以下簡稱稽核員)或稽核組。
第三條 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選定的稽核員須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并經上級稅貿兩家主管部門共同培訓。考試成績合格并取得《出口退稅稽核員證》者,方能上崗工作。
第四條 稽核員在辦理出口退稅稽核工作以前,必須填制“出口退稅印鑒卡片”(片樣見附1)一式二份,一份送退稅機關核對備查,一份自留備查,印鑒如有變動,應即更換。
第五條 出口退稅稽核工作按屬地原則進行管理,即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所轄中央各部委直屬總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地方外貿公司、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等各類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稽核工作和辦稅員的業務管理。
第六條 為保證退稅稽核工作的質量,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要盡可能保持稽核員隊伍的穩定,如若調換稽核員,必須提前3個月向外經貿部報告。
第七條 稽核員必須努力提高自身各方面的水平,切實做到以下幾點:
(一)加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出口企業服務的思想;
(二)堅持業務學習,不斷豐富自己的稅收、審計、會計和外貿業務知識,以過硬的本領投身于本職工作;
(三)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客觀、依法把關、清明廉政的稽核原則。
第八條 稽核員的主要職責與工作任務
(一)負責出口退稅的日常稽核工作
1.對所需稽核內容稽核無誤后,應在《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內“外經貿委(廳、局)稽核意見”欄下簽注意見,并加蓋“出口退稅稽核專用章”和“出口退稅稽核員用章”,方可送達稅務部門辦理出口退稅審批。
2.負責開具中遠期收匯稽核證明。對于出口企業自出口之日起超過180天收匯的出口貨物,根據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報送單、出口合同等有效憑證開具統一的“出口貨物遠期收匯退稅稽核證明”(樣式見附2)。
(二)配合稅務部門對辦稅員進行管理和培訓。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及稽核員要會同稅務部門做好出口退稅業務培訓工作,使辦稅員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切實掌握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熟悉退稅業務操作程序,減少出口退稅工作中的失誤。
(三)協助稅務部門做好出口退稅的監督檢查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范和嚴厲打擊出口騙退稅行為。出口退稅檢查后的一個月內,編寫出年度出口退稅檢查分析報告。對查出的問題,要及時進行通報并報有關部門。
(四)開展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查研究工作,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反映出口退稅工作的情況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為有關方面領導決策提供服務。
(五)協助出口企業加強同稅務機關的聯系,推動稅貿協作不斷發展。在搞好稅貿協作的同時,要加強與銀行、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的聯系與協作,協調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六)做好出口退稅分析工作和出口貨物退稅月報表(表式見附3)的編制工作。各省(區、市)外經貿主管部門須于每月15日之前將匯總好的月報表報送外經貿部,同時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印鑒齊全、手續齊備,并附送必要的文字說明。
(七)匯總編報本地區年度出口退稅計劃(表式見附4)。每年1月底之前,根據本地區當年出口計劃、出口退稅率、上年度出口退稅實際等情況,編制本地區當年出口退稅計劃,并附必要的文字說明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八)辦理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退稅稽核內容與重點
(一)稽核員在受理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應先確定有關單證是否由出口企業專職辦稅員送來,然后稽核企業提供的單證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完整、規范、真實。
(二)申報出口退稅企業是否擁有進出口經營權;出口申報退稅的貨物是否屬允許退稅的商品范圍;貿易方式是否屬允許退稅的貿易方式。
(三)出口貨物收購價格、外銷價格是否正常。
(四)出口企業是否按時上報了《出口貨物退稅月報表》。
第十條 退稅稽核具體程序
(一)稽核員在受理企業申報出口退稅單證時,必須建立申報單證的簽收制度(包括時間、份數等內容),以防止單證丟失。
(二)稽核員對出口企業申報的有關退稅憑證和申報軟盤在收到后3個工作日內必須提出稽核或處理意見。在清算和檢查期間,可視情況酌定。
第十一條 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制定出口退稅檔案的保管、借閱和銷毀制度。稽核員必須把自己主管的出口退稅有關資料進行科學的整理、歸類、裝冊、立檔,慎防遺失。
第十二條 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的稽核員對本地所轄出口企業辦稅員的業務管理包括:
(一)負責對辦稅員所報出口退稅資料的稽核;
(二)負責對辦稅員所報出口退稅有關報表的審查;
(三)負責組織辦稅員開展出口退稅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
(四)配合稅務部門做好對辦稅員的業務輔導和培訓。
第十三條 稽核員的調換及職責劃分
稽核員因故調動工作時,需在其主管領導的監督下與新接任的稽核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交接前已辦理的出口退稅稽核工作由原稽核員負責,交接后辦理的出口退稅稽核工作由新稽核員負責。原稽核員在未交清工作之前不得調離。
第十四條 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則的要求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須報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下達之日起執行。凡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則有抵觸的,以本規則為準。
附:1.出口退稅印鑒卡片(略)
2.出口貨物遠期收匯退稅稽核證明(略)
3.出口貨物退稅月報表(略)
4.×××年出口退稅計劃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