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供聯棉字[1994]200號
頒布時間:1994-07-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內貿易部內貿農字[1994]第131號及內貿部計財司內貿農檢字[1994]第21號通知精神,按照1994年5月底各地、縣收購棉花的數量,1993年度每擔提取0.60元棉花檢驗費交自治區檢測中心統一使用,所提檢驗費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對各地、縣級棉花收購單位接到本通知之前,1993棉花生產年度已發生列支的棉檢費用,應從提取總額中扣減,在計征所得稅時,不得重復扣除。請棉麻系統各有收購任務的單位,于6月底前將此項檢驗費匯至自治區供銷社聯合社棉花檢測中心,然后按照內貿部規定的比例返還給各級棉花檢測機構使用。返還的檢驗費由縣級以上各檢測機構單獨建立帳戶,專款專用,應嚴格按照內貿部計財司21號《通知》所規定的范圍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挪作它用。請各地、州、市、縣地方稅務局對棉檢費的提取和使用加強監督管理。對于違反規定多提棉檢費和不按規定使用的,在計征所得稅時不予扣除,并要追糾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