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港口企業經營體制改革及投資主體的多元化,企業組織形式呈現多樣化,從單一的國有獨資企業逐步發展到多種組織形式,如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民營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上市公司、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等,而原港建費分成資金的賬務處理規定只是針對單一的國有獨資企業,其所反映的會計信息已不適應各種組織形式下的企業。而且,新企業會計準則對這種政府性無償撥款也有了新的規定。所以,有必要對港建費分成資金的賬務處理作進一步的探討,加以完善。
一、 港建費分成資金情況及存在問題
(一)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港口建設費分成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了分成資金使用范圍、性質。
1.分成資金使用范圍:港口基礎設施建設、港口技術改造項目建設、水上過駁措施項目建設、償還港口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內外貸款。
2.分成資金性質。按照國務院國發〔1996〕29號文件規定,港口建設費作為政府性基金已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港口建設費分成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作為國家對港口建設費使用單位的國家資本金投入,相應增加使用單位的國家資本金。
(二)現相關文件對分成資金賬務處理規定
企業碼頭和代管港口對部撥的港建費分成資金,應全部用于港口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對形成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作增加資本公積處理。
(三)存在問題
1.對民營企業、外資合資企業、上市公司等(即不屬于國家投資興建的或部分屬于國家投資興建碼頭),港建費分成資金作為國家資本性投入是否合理?如果作為國家資本金投入,國家是否參與民營企業所有者權益分配?如果參與分配,如何按比例上繳國有收益?
2.對民營企業、外資合資企業、上市公司等(即不屬于國家投資興建的或部分屬于國家投資興建碼頭),港建費分成資金形成固定資產的部分進入資本公積核算,在新企業會計準則是否有足夠的依據給予支持?如何界定為政府補助還是國家資本投入?如果是政府補助,是否按新會計準則進入遞延收益?如果是國家資本投入,是否按新會計準則應進入實收資本核算?
二、港建費分成資金賬務處理建議意見
根據新公司法,公司種類總體上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股東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按新企業會計總則第二條“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由此說明新準則適用范圍包括新公司法涵蓋在境內的外商投資公司、上市公司、民營企業等組織形式企業,即一旦界定港建費分成資金實際性質,其賬務處理都適合所有組織形式的企業。現根據新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按港建費分成資金兩種不同性質的情況, 探討如下。
(一)按政府補助事項進行賬務處理的建議
1.新會計準則相關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政府補助主要形式表現為政府向企業轉移資產,其中之一是財政撥款,是指政府無償撥付給企業的資金,通常在撥款時明確了資金用途,如財政部門撥付給企業用于購建固定資產或進行技術改造的專項資金,鼓勵企業安置職工就業而給予的獎勵款項等。對政府補助的賬務處理分為兩種:一是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達到可預定使用狀態時起,在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期計入以后的各期損益(營業外收入);二是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先確認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2.可行性分析
港建費分成資金屬國家無償撥付給各碼頭公司的資金,財政部、交通部都明確了其使用范圍,其有政府補助的特征,而且在資產使用的壽命內分期轉入營業外收入與資產折舊形成的成本費用也符合配比的原則。所以,按政府補助事項核算港建費分成資金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3.尚存在的問題
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政府撥入的投資補助等專項撥款中,國家相關文件規定為“資本公積”處理的,屬于資本性投入的性質,這種國家的資本性投入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均不屬于政府補助。如果港建費分成資金界定為國家資本金投入,則不屬于政府補助,也就不能在政府補助事項中核算。
4.優點
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國家是否參與非國家投資企業權益分配的問題。因為政府補助(營業外收入)最終形成的未分配利潤在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下有不同的分配形式。屬國家獨資的企業,可通過未分配利潤上繳國有收益實現;屬民營等企業,由其自行享有權益;屬于合股的企業,各自按實收資本或合同章程比例分別享有。
(二)按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事項賬務處理的建議
1.新會計準則相關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資本公積”科目使用說明:資本公積核算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額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股份的部分;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也通過本科目核算。主要賬務處理: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將債務轉為資本等形成的資本公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等。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借記本科目等,貸記“實收資本”。本科目應當分別用“資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進行明細核算。
2.可行性分析
港建費分成資金作為國家對港口建設費使用單位的國家資本金投入,應增加使用單位的國家資本金,在企業的實收資本(國家資本)反映。但企業實收資本(國家資本)在企業成立之初投入后一般不會變化,可把港建費分成資金視作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在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核算。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后再轉增資本或股本。基于上述依據,按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事項核算港建費分成資金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3.尚存在的問題
在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類似港建費這種政府無償撥款在資本公積中進行核算并沒有講述到,按視作資本溢價事項賬務處理的依據尚不充分,缺乏一定支持力度。
4.優點
當分成資金界定為國家資本性投入資金,增加資本公積還是較為合理。因為在所有者權益項目中,實收資本一般不會變化,未分配利潤及盈余公積一般是反映累計經營利潤,資本公積較多的反映為其他所有者權益利得增加。
(三)綜合建議
綜合上述(一)、(二)兩種建議方案優缺點,建議在不同組織形式下的企業均采用在資本公積核算港建費分成資金,其明細科目為“其他資本公積”,其中外商、民營企業擁有此部分資本公積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國家不參與分配,但要按政府補助性質補交企業所得稅,稅后才是他們擁有的權益。
理由一: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政府撥入的投資補助等專項撥款中,國家相關文件規定為“資本公積”處理的,屬于資本性投入的性質。這說明國家有關部門可出臺相關文件對政府資本性投入作資本公積規定。
理由二:雖然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使用說明中,沒有涉及到政府無償撥款在資本公積核算,但并沒有規定不可核算類似性質的事項,因為按資本公積科目使用說明條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也通過本科目核算,分成資金應是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利得。
理由三:民營、外企等非國家投資形成的企業對其所在碼頭設施屬其出資興建的,收取的港建費分成資金名義上是國家資本性投入,實質上應是國家對其再投資的一種資金補助,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才其形成的權益。而國家獨資企業對分成資金形成的資本公積無論是稅前稅后都屬于國家所有,可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總結
本文主要是從會計核算角度去探討港建費分成資金賬務處理,并淺度地延伸港建費分成資金性質及權益分配話題,以作賬務處理的前提條件。但延伸的話題深度只是冰山一角,還有許多涉及的問題尚需要解決,如不同組織形式下港建費分成資金繳納企業所得稅是否合理、公平問題、比例分配等。所以,港建費分成資金核算并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問題去完善,而是應與其他問題配套解決才能夠更真實、準確地反映在不同體制下這種特殊性質資金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