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小企業板是創業投資的重要退出渠道之一。雖然中國創業投資與中小企業板的良性互動已經形成,但更多問題的存在羈絆著創業投資的退出實踐證明,雖然在一定條件下,一部分科學技術可以從國外引進,但關鍵技術、核心技術以及技術創新能力是很難通過引進獲得的。因此,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就必須堅定不移地進行自主創新。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不足,自主知識產權嚴重匱乏的現實已不容忽視。要扭轉這種局面,加強創業投資與中小企業板的良性互動是一個重要手段。
良性互動已經形成
2005年11月21日,中小企業板率先整體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并于2006年5月實施“新老劃斷”,建立了全流通機制。在此背景下,2006年總計有52家企業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籌集資金20.60億美元,其中,10家企業獲得創業投資扶持,總計籌資2.99億美元,占2006年中小企業板新上市企業籌資總額的14.5%.10家企業為創業投資機構帶來約8.6倍的平均投資回報。如果加上全流通之前有創業投資扶持的12家企業,中小企業板創業投資扶持的中小企業上市總數達到22家,占總數102家(截至2006年末)的21.6%.跡象顯示,創業投資與中小企業板之間的良性互動開始形成。一方面,創業投資在激勵創新和鼓勵技術創業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據已公開的數據,在中小企業板全流通以前,50家上市企業中,12家獲得了創業投資的扶持,絕大部分都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業投資為中小企業板培育和孵化了一批高質量的上市企業。
另一方面,中小企業板為創業投資提供了退出渠道,增強了其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吸引力。在中小企業板建立全流通機制后,創業企業家的創業成果得到了資本市場的認可,創業投資機構也獲得了較高的投資回報,從而有利于提高中小企業板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吸引力。這種吸引力有助于引導民間資本從低技術含量、低附加值和高耗能的產業向新興高新技術產業轉移,進而促進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深入互動有賴制度松綁
設立至今,中小企業板在股票發行、市場監管等方面都取得了長足進步。應該說,創業投資與中小企業板之間的互動已經開始了。但細細研究后,我們會發現其中還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不解決,創業投資與中小企業板之間的互動就不能持續、深入。
外資創投在中小企業板上市退出不順暢。2006年,中國創業投資總額為17.77億美元,外資創投投資總額為13.03億美元,占比例為73.3%,外資創投已經連續三年主導中國創投市場。再看市場退出,2006年,總計有100起創投退出案例,其中首次發行新股上市退出案例為30起,外資創投占13起,其中只有1起在中小企業板,其他12起均在海外資本市場,海外市場依然是外資創投退出的主要市場。這與其在中國市場的高投資形成鮮明反差。而外匯管制、外商投資企業境內上市審批程序煩瑣,上市標準高等問題都是重要障礙。
中小企業板上市標準依然太高。設立中小企業板是貫徹“國九條”關于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一個重要步驟,是創業板的一個過渡。因此我們可以把中小企業板理解為創業板的雛形,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板塊,它只是深圳主板市場的中小規模板塊,發行上市標準依然沿用深圳主板市場上市標準。而這些標準比較適合中小型企業,但不適合創新型科技企業。反過來看,創新型科技企業的缺失,不利于中小企業板改變市場和行業結構單一的現狀,市場穩定發展肯定受到影響。
鎖定期太長,創投退出風險加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取消了公司發行上市前十二個月內不能引進新股東的規定,但是前十二個月以內進入的創投股份仍需要有三年的鎖定期,目的是防止這類股東在短期內博取上市溢價,達到穩定上市公司股價的目的。管理層出臺這種政策完全可以理解,但是三年的鎖定期令創投承擔了相當大的退出風險(包括匯率風險,較高的機會成本等),不利于創投自我良性循環發展。此外,過長的鎖定期降低了資本市場的流動性和資金的使用效率。
完善配套措施 掃除創投發展障礙
美國的科技實力和創新能力處于世界領先水平,其中創業投資與NASDAQ的良性互動功不可沒。讓我們看一組對比數據:2005年,美國創業投資總額為217億美元,占其國民生產總值約12萬億美元的0.18%;而當年中國創業投資總額為11.73億美元,占國民生產總值約2.2萬億美元的0.05%,不及美國的1/3.可見,推動我國自主創新戰略實施,提高我國科技和創新能力,加強中小企業板與創業投資之間的互動刻不容緩。政府須盡快出臺對創業投資企業扶持的相關配套措施,掃除創業投資發展障礙。
盡快出臺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扶持政策方案。《管理暫行辦法》只是提出國家將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但具體細節上并沒有一個扶持方案。因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應盡快出臺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扶持方案。
盡快解決外資創投投資收益匯出問題。尤其需要解決創業企業在中小企業板上市后,外資創投所獲收益在當前外匯管制的情況下,資本收益如何出境的問題。
促進深圳中小企業板制度創新,拓寬創業投資的退出渠道。例如,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下,對具有較強創新能力、較好盈利能力、高成長性并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科技型創新企業開辟“綠色通道”,建立高效快捷的融資機制,促進創業投資為中小企業板培育更多優質的上市企業。
降低發行審核標準,設定高成長性企業的判斷標準。對這部分企業向下調整發行審核標準。調整之后的發行審核標準應更多的關注企業的成長性,而不是過去的盈利記錄和經營年限,以促進那些經營歷史短、成長性高的創新型企業在中小企業板上市。同時在新發行審核標準下,對負責承銷這部分企業的主承銷商實行終身保薦制度,加大主承銷商對創新型高成長性企業的督促和扶持力度,維護市場穩定,降低市場風險。
縮短鎖定期為一年,以增強股市的流通性。降低創投機構的退出風險,以實現創業投資的循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