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確定
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確定,普遍的意見認為應當綜合考慮目前我國企業實際稅負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周邊及其他國家稅率水平等因素,采用單一比例稅率,宜確定在24%-27%之間。
除以上需要考慮的因素外,有一種意見從認為,稅率的確定應當體現“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立法指導思想,盡可能采用低名義稅率。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為30%,但實際稅負卻大大低于名義稅負,原因在于名目繁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種“高名義稅率+繁多稅收優惠”的模式,是造成實踐中稅制復雜化、稅負不公平、征管低效率的主要原因之一。自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全世界范圍內掀起了降低稅率、簡化稅制的風潮,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低名義稅率+簡明稅收優惠”的模式無論對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而言,都能降低成本。實踐證明,稅收優惠的宏觀調控收益很難抵消其所帶來的征管效率損失。因此此次立法,企業所得稅稅率應低于25%為宜,其對財政收入的減收效應可通過減少優惠、拓寬稅基、嚴格征管等方式來彌補。
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
針對目前稅收優惠政策過多過濫的問題,各方面一致認為,法律應遵循以下原則對稅收優惠進行規范。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分企業的性質、資金來源,統一適用;二是明確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強調產業性優惠為主、區域性優惠為輔,向農業、環保和高科技等產業傾斜,區域性優惠重點應從東部地區轉向中西部地區;三是從整體上清理、減少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總量控制和效益控制,對各項政策的合理性、有效性進行審查,重新進行科學論證,取消不符合WTO規則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稅收優惠措施,建立“稅式支出”制度,對政策追蹤問效;四是轉變稅收優惠方式,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和政策目標,綜合采用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降低稅率和稅收抵免等多種優惠方式,強調優惠政策的階段性和動態調控。
針對一些具體的優惠政策,有關方面提出具體的調整意見。
1.民政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現行民政福利企業減免稅制度設計上存在漏洞,有些企業采用虛增殘疾人數或人為減少生產人員人數的方法來調節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的比例,以達到稅法規定標準,從而實現減免稅的目的。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應當改革民政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操作方式,根據安排殘疾職工就業的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加計在稅前扣除。同時,應當逐步取消現行民政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通過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和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解決民政福利問題。
2.“三廢”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三廢”來源于本企業內還是本企業外區別對待,對于利用來源于本企業外的“三廢”的企業有兩條限制:一是利用的必須是目錄內的,其他的“三廢”利用則必須是新辦企業才能享受優惠;二是生產的產品必須是建材產品,其他產品不享受優惠。此種限制不利于企業開展全方位資源綜合利用,不利于循環經濟的形成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企業所得稅法應取消上述區別待遇,并廢除“三廢”僅限于“煤矸石、爐渣、粉煤灰”的限制,只要是“資源綜合目錄內列舉的三廢”就應享受稅收優惠。
3.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目前,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產業性稅收優惠被區域性稅收優惠所誤導。該項優惠僅適用于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區外的高新技術企業則不享受此政策,事實上成為鼓勵區域經濟發展的典型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應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產業性優惠真面目,取消對高新技術企業區內外的限制,只要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就應享受稅收優惠。
4.研發費用稅收優惠政策
現行研發費用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存在二個問題:一是這一政策適用范圍僅限于盈利工業企業,虧損企業和非工業企業不適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虧損企業和非工業企業的科研開發;二是研發費用必須比上年增長10%,增幅在10%以下的不享受此政策,不利于扶持科研開發剛起步、而且研發費用較少的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因此,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應將加計扣除政策適用范圍由盈利工業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并取消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增長10%的限制,同時為了不對財政收入造成太大影響,可適度調低加計扣除比例為20%.
統一企業所得稅后的過渡期及過渡措施
如果企業所得稅法在稅基、稅率、扣除項目、稅收優惠等方面作了較大的修改,為了保持國家稅法的相對穩定性和連續性,緩解稅法調整對老企業持續經營可能帶來的影響,以及區域稅收優惠的取消或重大調整對特定區域的經濟發展和招商引資的影響,維持我國稅收政策的連續性,避免引起投資者不必要的疑慮,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需要規定一定年限的過渡期。對于過渡期限的設定,太長將減弱統一企業所得稅法的積極效應;太短則很多原來的稅收優惠執行不完,企業稅負,尤其是外資企業稅負將在短期內大幅增加,不利于企業穩健經營。
多數意見認為3—5年的過渡期比較合適。對新成立的外資企業規定3年過渡期,對超過原來規定稅負的部分在此期間內減征;對已成立的企業(包括內、外資企業)規定5年過渡期。過渡期結束,無論原有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否享受到期,統一適用新稅法的規定。另一種意見認為,對新成立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即適用新稅法,不再規定任何過渡期限和措施;對已成立的企業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政策規定享受的未到期的稅收優惠政策,不設定過渡期限,執行完畢再適用新稅法,以利于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維護政府信用。另外有意見認為,對于新稅法規定了替代性優惠政策的,不應再規定過渡期。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及其納稅義務的界定
1.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界定。多數意見認為,在企業所得稅法中,應規定以法人作為界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標準,取消現行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組織來判定納稅人的規定。這既有利于在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之間劃定合理界限,又有利于實施消除重復征稅的所得稅一體化措施,也與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基本一致。并且,在實際操作中可以法人登記注冊作為判定納稅人的依據,避免模糊和混亂。但是,我國目前尚不具備實行完全的法人所得稅制的條件,還存在一部分非法人單位既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也不是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為彌補征管漏洞,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范圍,可采用以法人作為納稅人的基本原則,同時再對納稅人規定必要的補充條件。納稅人應該包括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存在的各種形式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和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分支機構,不作為獨立的納稅人,由其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對非分支機構同時又是非法人的企業或組織,比照法人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規定,既保證了稅法在確定納稅人時的相對獨立性,也避免了部分有偷漏稅企圖的人鉆稅法的空子。
有的意見認為,既然明確企業所得稅以法人為界定納稅人的標準,那么這部法律的名稱就應當是“法人所得稅法”或“公司所得稅法”,而不以“企業所得稅法”命名,這也是與國際相接軌的舉措。但也有意見認為,“企業所得稅法”的名稱更為約定俗成,而且只要在法律里界定清楚納稅人的范圍,名稱只是形式,并不重要。
2.納稅義務的界定。各方面一致認為,新法應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并將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采用“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相結合的方法。具體為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成立或依照外國法律法規成立,但其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法律法規成立,且其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從事經營活動或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居民企業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應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應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作者供職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