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船舶規費征收形式的歷史沿革
在我國計劃經濟時期,船舶規費主要采取國家主管部門對國家指定的船舶代理公司進行征收的形式。以天津港為例,當時只有天津外輪代理公司一家與國家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港務監督進行船舶規費的結算業務。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特別是加入WTO后,國內外貿易、港口建設日新月異。天津港貨物吞吐能力大大提高,快速成為北方億噸大港,進而跨入了國際化物流中心行列。與此同時,港口的船舶業務代理公司,亦如雨后春筍般地涌現出來。目前,已由原來的一家國有船舶代理公司,擴展到具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三十幾家船舶代理公司;形成以國有大企業船舶代理公司為主,其他多種經濟形式的船舶代理公司相互并存的局面。天津海事局(天津港務監督)船舶規費的征收對象猛增,與船舶代理公司結算的船舶規費總收入,也較前幾年有了大幅度的增加(2005年天津海事局該項收入已超億元)。這一方面說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機制,催生港口船舶代理業務的繁榮是必然趨勢;另一方面,船舶代理公司的不斷增加和其之間的優勝劣汰,都給海事局的船舶規費征管工作,提出了亟待研討和解決的新課題。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沒有專門的機構對船舶代理公司的規費代理資質進行定期的評估與監測,形成管理機制上的空白;
二是船舶代理公司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競爭實力和市場信譽互有差異,使船舶規費的征收潛藏著風險;
三是船舶代理公司階段性經營不善,或一時性資金周轉不靈,內部變革外部易主等原因,都可能導致船舶規費不能及時做到應收盡收,甚至收不到;
四是不可預料和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戰爭、瘟疫)等。
上述問題的存在,致使遲交、欠交、漏交船舶規費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船舶規費收入不能及時足額地上繳國庫,損害了國家的經濟利益,也使國家的法律法規不能嚴肅、認真、有效地執行。
因此,在新形勢下,要用發展的理念、科學的方法,指導客觀經濟實踐,解決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建立船舶規費預征代理保證金制度,就是用現代經濟理念和管理手段,解決船舶規費征收中的新問題,以適應國家船舶規費征收事業的向前發展和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
二、建立船舶規費預征代理保證金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船舶規費預征代理保證金制度,是海事局履行國家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與職責,是維護國家經濟利益,確保國家船舶規費收入能及時足額上繳國庫而實施的一種必要的、切實可行的行政行為。具體是指:具有船舶規費代理資格的代理公司,在代理船舶規費業務之前,應預先在海事局指定的國家船舶規費征收銀行專用賬戶中,存入一定數額的船舶規費保證金后(數額、時限等問題,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協議而定),方可行使對船舶規費業務的代理權,否則無權代理船舶規費業務。
(一)有利于準確有效地執行國家船舶規費征收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交通部令[1993]3號)第三章第十六條第六款關于“申請辦理出港簽證的船舶應處于適航或適拖狀態,具備已按規定向港務監督交納船舶港務費”的規定,船方或代理公司應先交納完船舶規費后,方可辦理出港簽證。而歷年來大量的船舶規費款是由代理公司事后用支票等轉賬方式代船方與海事局結算的。這就無法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定的在第一時間內交納船舶規費的要求。甚至有些船舶已往返營運了幾個航次,而船舶規費卻拖欠月余;有時海事局向代理公司多次催繳,而某些代理公司仍不能足額清算船舶規費款。實際執行《規則》的困難,反映出法規在執行過程中缺乏有力的管理制度予以保證。因此,建立船舶規費預征代理保證金制度,就是從管理制度上,落實國家船舶規費征收法規的嚴肅性和實效性。
(二)有利于規范執行國家船舶規費征收程序
《規則》規定先交費后簽證,而代理公司在實際操作中違背了《規則》規定的操作程序,使船舶規費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征收。建立船舶規費預征代理保證金制度,就可從源頭上解決代理公司事后交納船舶規費的問題。規范執行《規則》的法定程序是海事局職責之所在。
(三)有利于防范規費征收風險,維護國家經濟利益。
政策法規執行的不嚴謹、不規范和執行程序上的無序,以及代理公司交納船舶規費不及時、不足額,直接損害的是國家的利益。建立船舶規費預征代理保證金制度,是維護和保障國家經濟利益不受損害,防范船舶規費征收風險的必要措施。
(四)有利于增強船舶代理公司信譽,促進這一行業健康發展。
代理公司能及時足額地交納船舶規費代理保證金,表明其經營實力強、效益好,就能在船舶代理市場上樹立起良好的信譽,這是企業不可或缺的無形資產。建立船舶規費預征代理保證金制度,可為船舶代理公司的代理信譽和經營實力提供有利的佐證,以促進這一行業的健康發展。
(五)有利于開發利用電子信息網絡提高征收效率
電子信息時代,給我們帶來的是信息資源的共享、方便快捷高效的工作方式。建立船舶規費預征代理保證金制度,對充分開發和利用電子信息網絡,實現現場電子開票、財務收款、會計電算、銀行結算一條龍流水作業,整合辦理船舶規費的征收業務;對節省各方面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對提高多方面的工作質量和效率,都是非常必要的。
(六)有利于兼顧國家、代理公司、船舶公司三方利益。
船舶代理公司預交船舶規費保證金,船舶公司就能正常營運,代理公司亦可收獲經營效益,而國家充盈的是財政收入。這對三方都有利的管理制度,何樂而不為呢?
三、船舶規費預征代理保證金制度的可行性
從海事局執法原則出發,嚴肅認真地、一絲不茍地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是職責之所在、國家利益之所系,不能輕而視之。
從企業信譽和持續發展的角度看,古往今來做買賣,第一講得就是信譽。誠信是企業的生命,資本是企業的血脈。真正做代理搞經營的企業,必須首先具備一定數額的資本,來支持和延續其事業的發展。無米之炊是無法搞經營的,那種皮包公司,更是市場所不容的,也是難以生存下去的。因此,代理公司拿出一定數額的規費保證金,是其開展船舶規費代理業務的先決條件。
從資金的來源看,代理公司是為船舶公司代辦船舶在港業務的。歷來就有船舶公司向代理公司預付備用金的慣例。備用金中當然也包含在港的船舶規費,將其劃轉到海事局指定的國家船舶規費征收銀行專用賬戶中,以確保船舶公司正常的水上營運,是無可厚非的,亦是切實可行的。
從財經制度的規定看,在會計核算中就設有“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會計科目,其目的就是為了結算單位之間的往來賬目。實行船舶規費預征代理保證金制度,既符合國家財經制度對征收船舶規費會計核算的規定,又可達到會計“收入確認標準——權責發生制原則”的基本要求,從根本上實現“權”與“責”的高度統一。使各方面會計核算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賬簿按時為零,避免形成三角債。
從實際操作看,海事局、代理(或船方)、銀行三位一體,即時隨船隨票結算船舶規費(利用網絡會更快捷),不但符合客觀經濟形勢發展對提高會計核算手段的要求,還能使會計管理與監督職能,在實際工作中得到充分發揮。(收稿日期:200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