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財政部經過長時間調研、醞釀、發布征求意見稿后正式發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新的會計準則盡最大可能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就國際會計準則而言,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地位的與日俱隆和國際會計準則體系的完善成熟,使我們得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一次性地頒布諸多準則;從國內會計準則來看,基本準則令公允價值登上計量屬性的大雅之堂,并以此為標志構建了與IASB相似的財務概念框架,為具體準則的國際趨同鋪路。新頒布的具體準則在有相應國際會計準則為憑,并與國內實際不相違時以國際會計準則為據,若無相應國際會計準則或我國存在特殊情況時則以概念基礎為依,并盡量簡化操作。本期我們要說的所得稅準則(第18號企業會計準則)即屬于前者。
我國目前的所得稅會計實務,如采用債務法則基本都是收益表債務法,而國際會計慣例采用的則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兩種方法有什么本質區別?為什么要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難道僅僅是簡單的向國際看齊?
最根本的,收益表債務法注重時間性差異,而資產負債表法注重暫時性差異。時間性差異是指在一個期間產生而在以后的一個或多個期間轉回的應稅利潤與會計利潤之間的差額;暫時性差異是指一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資產負債表賬面金額的差額,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是在計稅時歸屬于該資產或負債的金額。所有的時間性差異都是暫時性差異,但是某些暫時性差異并非時間性差異。因此,就與收益表有關的時間性差異而言,采用收益表債務法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應當得出同樣的結果,只是運用的程序有所不同,可以說是異曲同工;但是對于時間性差異所無法達到的區域,資產負債表法則棋高一著。
異曲同工
假設一臺機器的成本為1萬元,不考慮殘值,本期計提的會計折舊為2000元,稅法允許在稅前抵扣的折舊為3000元,至本期期末時累計會計折舊為4000元,累計計稅折舊為5500元,所得稅率為30%.按收益表債務法,由本期會計折舊與計稅折舊的不同產生應納稅時間性差異1000元,由此需確認遞延稅款貸方發生額300(100×30%)元。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本期期末該機器的賬面價值為6000元,計稅基礎為4500(10000-5500)元,該機器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為1500元,則其對應遞延稅款余額應為450元,但上期有遞延稅款余額150元(上期末該機器的賬面價值8000元而計稅基礎為7500元,從而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500元),由此同樣得出遞延稅款有貸方發生額300元。
收益表債務法從收益表入手,求得的是遞延稅款的發生額,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先求得遞延稅款的余額進而確定其發生額,二者具體程序不同,處理結果則完全相同。
棋高一著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IAS12,有些情況產生暫時性差異而不產生時間性差異:重估資產而在計稅時不作相應調整;購買式企業合并的購買成本,依據所取得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分配計入這些可辨認資產和負債,而在計稅時不作相應調整;資產或負債初始確認的賬面金額不同于其初始計稅基礎(例如一項資產的全部或部分成本在計稅時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并,且不影響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則此種暫時性差異不得確認遞延稅款,因為若企業確認產生遞延稅款貸項或借項,并按同一金額調整該資產或負債的賬面金額,會使財務報表表達不清)。在這些情況下,只能使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予以解決。
另外,當企業各種所得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時,如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計量的遞延稅款可以反映在資產負債表日從企業預期收回資產賬面金額或清償負債賬面金額的方式中推算出的納稅后果;而收益表債務法聚焦于發生額,因此不易將預期納稅后果考慮在內。
我國以前采用收益表債務法的經濟背景是遞延稅款項目,主要集中于收益表項目,而且企業的各種所得一般適用單一的所得稅稅率,因此在遞延稅款核算上采用收益表債務法和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無甚分別。但隨著我國市場機制的逐步成熟和市場外延的逐步擴展,公允價值正式進入會計計量的視線,出現越來越多與資產負債表有關的遞延稅款項目是勢在必然,稅法也可能更趨復雜以至于企業所得適用不同的所得稅稅率。因此由收益表債務法轉向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決非是生搬硬套,而是大勢所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