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時常會有銷售自身產品不夠而向別的企業購進同類產品進行銷售的行為。對其會計核算由于《企業會計制度》沒有具體的規定,因此在企業的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各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普遍的做法是視同自產自銷產品,即購進時在“產成品”科目核算,銷售時在“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核算,同時結轉成本在“主營業務成本”核算。與自產自銷產品核算一樣,這樣核算理由似乎很充分,即購進產品與自產產品差不多,況且都是成品,不需要加工。不過,這種處理有明顯的不足之處:
1.影響產品銷售毛利的準確性,即當購進產品與同類產品銷售價格過高或過低時,自身產品的銷售毛利的數額勢必受到影響,進而影響“主營業務利潤”數額的正確性。
2.影響外界會計報表閱讀者對會計報表的正確判斷和使用,尤其是上市公司。一般情況下,外界會計報表閱讀者很關注主營業務利潤的大小,因為它是企業主要盈利能力的標志。當外購產品的毛利過高或過低時,均可能影響外界會計報表閱讀者對企業報表的正確使用。
為此,筆者以為,為了更準確地反映企業的會計報表,建議企業核算時單獨增加設置“產成品—外購產成品”明細科目,將外購的產品于購進時在本科目中核算,銷售時在“其他業務收入”中核算。結轉成本時,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產成品—外購產成品”科目。這樣,將銷售外購產品所實現的收益在損益表的“其他業務利潤”項目中反映。另外,如果期末“產成品—外購產成品”科目尚有余額,且金額較大,還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具體金額以及外購產成品在整個產成品總額中所占的比重。這樣,對于外界會計報表閱讀者準確了解企業的真實情況,會有所幫助。
作者單位: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丁集鎮財政所、江蘇金海投資有限公司(責任編輯:小 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