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即第一支柱的定位存在一定的問題。這也是第二支柱被置于補充地位、發展緩慢的原因。因此,明確對我國養老保障體系中各個部分的定位,對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甚至對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健康發展都是有很重要的作用
養老保險體系當“合并同類項”
為了應對我國基本養老負擔過重的局面,我國在1991年就提出要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其中,企業年金被普遍視為補充養老保險。但是如何將企業年金與現有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建立適當聯系,業界還存在不少爭議。本文中,筆者提出將基本養老保險中的社會統籌部分與個人賬戶部分分解、將個人賬戶與企業年金合并的做法。
養老保障的“三支柱體系”
通過發展企業年金制度,可以完善我國養老保障體系,使之逐步向“三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過渡。從目前的狀況看來,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障體系如圖1所示。
其中,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部分實行全國統籌, 由財政部門兜底,面向全體企事業和行政單位職工及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和個體工商戶;強制性的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金的投資運營按市場規則進行, 政府進行必要的宏觀監管;根據企業的意愿和經濟效益情況建立企業年金,繳費由企業負擔。目前,很多觀點認為企業年金是補充養老保險,根據大概就是2000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認為企業年金是由原來的補充養老金概念的代名。筆者認為,企業年金應該看做是補充養老保險中的一個部分,而非等同。團體養老保險應該也被放在補充養老保險之中,否則似乎忽視了現實,并且有悖于國家希望廣泛利用最大的資源發展壯大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初衷。
由于受經濟衰退和人口老齡化的影響,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將“三支柱體系”作為養老保障制度的發展方向。三支柱體系基本體現了現代養老保障可持續發展的方向。但在具體的實踐中,關鍵是在各支柱之間選擇合適的比例關系,即合適的替代率水平。替代率是衡量老年保障程度的關鍵性指標,它是指退休金價值占某一期內員工工資(例如退休前一年、兩年或者終生平均工資)的比例。
按照有關規定,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目標工資替代率為60%,即基礎養老金的目標工資替代率為30%;職工繳費滿15年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的目標工資替代率為20%,在此基礎上繳費每增加1年目標工資替代率增加0.6%,個人賬戶養老金最終目標工資替代率達到30%。
基本養老保險的現實困境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在現實執行中存在不少的問題:繳費率偏高,拖欠和拒繳現象仍較嚴重(表現為遵繳率偏低);擴大覆蓋面的努力收效不大;個人賬戶“空賬”現象沒有根本改變;過渡成本(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養老金隱性債務)籌資不明確,資金運行仍是現收現付制;由于“統賬結合”模式中的部分積累制未能實現,反而使社會對已退休者和在職職工的隱性債務顯性化,增加了社會保障風險。
此外,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首先,統籌賬戶沒有達到社會共濟互助和收入再分配的目的。在覆蓋面上, 首先, 一些弱勢群體被排斥在基本養老保險之外, 如一部分倒閉企業的退休職工、農民等。其次, 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造成“五個差別”: 一、離休和退休之間的待遇差別;二、在機關退休和在企業退休以及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之間的待遇差別;三、先退休和后退休之間的待遇差別;四、在效益好的企業退休和在效益差的企業退休之間的待遇差別;五、在行業企業退休和在地方企業退休之間的待遇差別。
再者,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因統賬一體造成“統賬”不分, 個人賬戶空賬。 事實上, 不僅個人賬戶是空的, 而且養老保險計劃當年的收入也是入不敷出。如1997年的赤字約為70億元, 1998年為53億元。現行制度能否保證退休者收入的充足性不確定, 能否抵御人口老齡化的影響也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
基本養老保險中設立個人賬戶本意是建立基金積累式的運行機制,通過市場化的運作使之保值增值,為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其功能發揮出更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個人賬戶的定位和職責很不明確。目前基本養老保險中既有統籌賬戶又有個人積累賬戶,兩者卻又分別擔負著養老保障體制中的再分配功能與儲蓄功能。而事實上這兩種功能一般是應該分離的,才能很好發揮各自的效應。然而現實是兩者的結合造成運作方面的混亂,不但使個人賬戶的作用沒有很好地發揮出來,而且挪用問題相當嚴重,即造成了上面所述的個人賬戶“空賬”的現象。
由此可見,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即第一支柱的定位存在一定問題。這也是第二支柱被置于補充地位,發展緩慢的原因。因此,明確對我國養老保障體系中各個部分的定位,對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甚至對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健康發展都有很重要的作用。
企業年金的新定位
健全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就應明確養老保障體系中各部分的定位,從每個部分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發揮的作用和功能的角度出發。
我國應建立救助型社會保障制度,把資金集中用于解決社會貧困階層的問題,努力使那部分對于社會風險抵御能力不強的群體可以通過社會保險、社會福利項目計劃得到支持而不致落入社會底層。
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模式中第一層次的個人賬戶和第二層次的企業年金,在性質上存在一些類似的特征:一、都具有強烈的私人所有的屬性,都要求建立個人賬戶;二、都是實行基金積累制;三、都具有保值增值的強烈要求;四、 在國際養老保險體系中都居于第二層面。因此,它們都具有比較一致的功能,因此它們合并是有可行性的。
它們合并之后會產生如下效用:一、 能減輕政府的責任。二、降低整個社會的管理成本。三、有利于基金保值增值,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
這種模式下,統籌賬戶以保障稅為基礎,發展為現收現付的普惠式國民基本養老保險,其目標是某一貧困線上的最低生活保障,體現了國家責任和社會公平屬性,最終目標是發展成為全民化的基本養老保險,即養老保障體系中的第一支柱。而原來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個人賬戶部分則納入企業年金賬戶,由雇主和雇員共同分擔繳費責任,分為強制和自愿兩部分,需要部分地強制比例,按照工資的一定比例征收。這樣,企業年金構成我國養老保障第二支柱的主體。
根據上文,在養老保險三支柱確立的具體實踐中關鍵是在各支柱之間選擇合適的比例關系。由于雇員退休之后,不再履行繳納養老費的義務,因此,通常領取替代原工資收入70%~80%的總體退休金比較合理,而且這也可以基本上保證退休以后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或者下降不多。
具體操作方案可參考英國養老保險解約制度。英國養老保險第一層次由兩部分組成:全民養老金計劃和國家收入關聯養老金計劃。在20世紀80~90年代期間,英國保守黨政府希望緊縮國家養老保障支出的負擔,鼓勵個人與企業退出國家收入關聯養老金計劃,建立企業年金計劃。改革方案設計了兩個選擇:第一個選擇是“保留在合約內”(contract - in),雇主和雇員要承擔繳納全額國家保險費的義務,有權享受1975年開始實行的國家收入關聯年金。第二個選擇是“雇主提供年金制度”。一個“被批準”的雇主提供的企業年金可以獲得“解約”的權利,即不再享受國家收入關聯年金。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必須保證他所提供的“最低保障年金”至少與國家收入關聯年金相同。對此,政府將給出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如在繳費、基金的增值和企業年金的給付等方面享有一定的減稅政策。我國養老保險體系改革也可遵循這一思路,給企業和職工提供選擇權:保留原歸屬政府管理、政府承擔責任的個人賬戶或退出第一層次的個人賬戶、建立企業年金。當然政府也應限定解約條件和給予解約的稅收優惠政策。
但是,在我國養老金定位的過程中需要注意到以下問題:一是關于隱性工資的問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和給付都是以工資單收入額為計算基礎的,替代率也是以基本工資為基礎計算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國有企業職工以及國家公務員等;一般都有一些補貼、津貼、過節費、獎金等工資外收入,這些收入雖然數額不等,但在收入中占很大的比例,有時與工資差不多甚至超過工資。所以,我國目前按工資單計算的替代率實際上是大大高估了。這種現象在國外是基本不存在的。在這種情況下,簡單地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不夠尊重現實。應該充分地考慮到現實情況,確定合理的替代率,否則將造成退休職工待遇與退休前相差太大的現象,導致“養老真空”。
再者,由于我國企業還沒有適應繳納職工養老保障金,維持一定時期的強制性繳納有助于建立該觀念。因此,分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方式來建立企業年金的方式,可以在收益好的行業試行,再推廣到其他企業。如果在法規、監管都不完善的情況下全面實行,會加大養老金面臨的風險。
此外,這個設想的實現有賴于:一、企業年金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完善有關企業年金計劃的法律法規、管理體制、財稅政策,并加強政府監管, 防范可能發生的道德風險、基金破產的風險,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二、企業年金計劃的運行取得實質性的成果,將帶來良好的示范效應。在人們認識趨于一致的情況下, 企業年金才可能由“小補充”過渡到“大補充”。三、 解決第一層次的個人賬戶空賬問題,才能為企業和職工行使解約權,變第一層次的個人賬戶為第二層次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