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是一個貼標簽的時代。自20世紀70年代末期以來,在我國政治、經濟、法律、教育、國防等所有領域,無論何事何物(如理念、政策、措施和行動等),只要貼上“改革”的標簽,便可大行其道,而對這些帶有“改革”標簽的事物的拒絕或反對則被斥之為保守和落后。這是因為“改革”使我國各行各業各個領域發生了深刻而又積極的變化,使我國的整體競爭能力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提升。由此人們往往認為只有稱為“改革”的事物才是合理的,“改革”是絕對的褒義詞。但不能否認,“改革”伊始就有假托“改革”之名謀取私利者,現在似有增無減,此其一;其二,“改革”是對全中國人民行動目標或方向的一次根本性調整,并且伴隨著權力、責任和利益的重新分配,勢必對每一位利益相關者造成社會和經濟的后果,如果這些后果用“經濟價值”一詞來表示,那么就現在來看,改革并非為所有利益相關者帶來相等或正的經濟價值。簡言之,改革并非絕對的褒義詞,特別對或多或少的利益相關者甚至是絕對的貶義,因此我們建議,最好放棄“改革”的提法,以“協商”取而代之。因為只有“協商”,才有可能完成“構建和諧社會”的任務。
我們認為,過去近30年的種種改革所造成的社會和經濟后果至少可分成3類7種:
1.所有利益相關者獲得的經濟價值之和為正數,具體有3種情況:
(1)各利益相關者獲得的經濟價值均為正數,且各自的份額基本相等。
(2)各利益相關者獲得的經濟價值均為正數,但各自的份額顯著不等。
(3)一部分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價值為正數,另一部分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價值為負數,但前一部分的經濟價值大于后一部分,兩者之和仍為正數。
2.所有利益相關者獲得的經濟價值之和為零,具體有兩種情況:
(4)各利益相關者獲得的經濟價值均為零。
(5)一部分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價值為正數,另一部分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價值為負數,但兩者之和為零,即一部分利益相關者的利得正好是另一部分利益相關者的損失,或者相反。
3.所有利益相關者獲得的經濟價值之和為負數,具體有兩種情況:
(6)各利益相關者獲得的經濟價值均為負數。
(7)一部分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價值為正數,另一部分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價值為負數,但兩者之和為負數,即一部分利益相關者的利得小于另一部分利益相關者的損失,或者相反。
不難發現,經濟后果為(1)和(2)的改革,有可能受到所有利益相關者的接受或支持,并符合帕累托最優原則;經濟后果為(4)和(6)的改革,有可能受到所有利益相關者的拒絕或反對;而經濟后果為(3)、(5)和(7)的改革則肯定是一部分利益相關者反對,另一部分利益相關者支持。我國早期的改革基本上屬于(1)或(2)的情況,而目前的狀態則屬于(3)、(5)和(7)的混合,但總的經濟價值為正數,也就是說,第(3)種情況的正數大于第(7)種情況的負數。應該看到,目前這種混合狀態是改革的經濟后果之一,不符合帕累托最優原則,但從根本上扭轉這種局面既不能依靠“讓地主搞土改”的辦法,指望經濟價值為正數的利益相關者改弦易轍;也不能單純依靠國家或權威機關像過去一樣搞“單邊主義”,硬性地推行那些貼著“改革”標簽,而又不能保證一部分利益相關者的增值不是以另一部分利益相關者的貶值為代價的方案。依靠什么?協商——利益相關者在自愿和平等基礎上溝通、折中、討價換價、凝聚共識的過程。換言之,“改革”的標簽已經過時,應該代之以“協商”。
值得注意的是,(3)、(5)和(7)三種情況是形成我國利益集團的基礎。利益集團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不能回避的問題,也不是壞事,但我國利益集團的發展狀況令人擔憂。《中國新聞周刊》2006年第1第2兩期(1月5日和12日)以相同題目——“中國進入利益博弈時代”——發表文章,探討我國社會變遷中的利益集團問題。文章指出,我國已形成的利益集團中,有一部分憑借急劇膨脹的財富成為強勢集團。強勢集團的“寡頭化”、左右政府政策、勾結貪官掠奪國家財產和弱勢集團財富等傾向,已越來越明顯,造成大量的社會矛盾和沖突。這不是改革的初衷,任何社會也不會容忍。其校正途徑,一是深化政治體制改革;二是從現在開始,無論何事何物必須經利益相關者——受該事物影響和影響該事物的個人或集團——充分協商。唯有如此,才能夠化解社會矛盾和沖突。
協商的基礎是自愿和平等。為了保障這個基礎,還有三個必要條件:一是程序化原則,即按照既定的程序進行協商;二是透明化原則,即公開協商過程,接受公眾和媒體的監督;三是保護協商人原則,即每一位協商者或協商者所代表的其他利益相關者都免遭打擊報復。
總之,我們正在進入一個貼“協商”標簽的時代!
作者系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