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部審計的職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
內部審計的職能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經濟管理的發展而不斷地發展變化。內部審計職能是由內部審計自身的條件和所處的外部環境所決定的。以西方內部審計為例,在內部審計發展的三個階段上,內部審計具有不同的職能。現代內部審計產生的初期,由于生產規模擴大,企業經營層次的增多,企業管理當局更加關心分支機構編寫的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企業財務收支的合規性,希望對內部所屬各級組織的財務收支活動實行有效的監督,內部審計主要是進行查錯揭弊的合理性財務審計。此時內部審計的職能以監督為主。
20世紀50年代以來,由于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變革和經濟國際化的蓬勃發展,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企業為了立于不敗之地并不斷發展,迫切需要加強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對影響企業經濟效益的一切因素都要進行深入分析和科學評價。在這一背景下,西方企業內部審計突破了傳統的財務審計范疇,廣泛開展了內部控制制定審評,并逐步開展經營審計,將提出改進經營活動的建議作為工作重點,內部審計的評價職能得到全面體現。
20世紀60-70年代,伴隨著經濟的增長,西方國家出現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例如環境污染、能源危機、社區關系緊張、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力等等。這些問題的出現和惡化直接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和持續發展,使得企業不得不開始審視自己的價值和社會責任。他們認識到,只有履行好自己的社會責任,才能保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并可塑造良好的社會形象,以獲得持續的發展。因此,內部審計部門又積極開展了社會責任審計;對企業履行保護環境、節約使用能源等方面進行評價,通過評價,對從經營決策到經營結果和效果的全過程都開展了審計,最大限度地為企業提高管理水平服務,提高經濟效益服務,促進企業長期健康、穩定地發展。這時,內部審計的評價職能就越來越突出,正如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20世紀50年代發布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所明確指出的,“內部審計是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評價活動。”
由此可見,內部審計的職能不會一成不變。它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企業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的。
二、現代企業制度下內部審計職能之我見
1.經濟監督職能是內部審計最基本的職能
經濟監督職能是指以財經法規和制度規定為評價依據,對被審對象的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進行檢查和評價,以便衡量和確定其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是否正確、真實,其所反映 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合理、有效;檢查被審對象是否履行其經濟責任,有無違法違紀、損失浪費等行為;追究或解除其所負經濟責任,從而督促被審單位糾錯防弊,遵守財經紀律,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現代企業由于經營規模的擴大,經營業務的日趨復雜,經營方式的多樣化,管理層次的多極化及生產經營地點的分散化,使個管理當局對縱橫交錯的生產經營系統,不可能事必躬親地直接控制各生產環節及有關的經濟活動,這就客觀上需要健全的審計監督機制,監督企業所屬各經濟責任承擔者按既定的目標、方針、政策、制度、計劃、預算等的要求認真履行其承擔的經濟責任,并揭露違法違紀、營私舞弊、貪污盜竊、損失浪費以及經營管理中的弊端,達到加強企業控制、嚴肅企業制度、加強企業管理的目的。內部審計的這種監督職能是內部管理科學的需要來自企業內部的壓力。
從1983年建立內部審計以來,我國一直強調內部審計的監督是雙向監督。內部審計既站在國家的立場上,對企業保證國家財產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又要站在企業的立場上,對企業其他各職能部門及下屬各單位的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進行監督。隨著市場經濟的完善和現代企業制度的確立,政府的職能已發生根本的轉變,從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干預企業的經營轉變為通過宏觀調控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既然政府已將自主經營的權力還給了企業,那么,也就不應該再要求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代表國家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進行監督,過去強加給內部審計的雙重身份,嚴重妨礙了內部審計的健康運行和發展。
事實證明,要求內部審計站在國家的立場上監督企業,內部審計作為加強國家對企業審計監督的補充手段來看待是對內部審計監督職能的不適當定位,不符合內部審計的特點。因為隨著企業經營自主權的擴大,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一個企業要設置哪些機構,配備什么樣的人員,應該服從于企業經濟管理的需要和戰略目標的要求,而不應該是外部的強制要求。這些年來,在為數不少的企業,內部審計遲遲末有建立,或者建立后也末得到主要領導的重視,一直履行雙向監督職能。有時監督的內審與企業的經濟利益發生矛盾;特別是監督的依據本身,與改革的方向又不大吻合,企業領導自然不好接受。久而久之,內審自然處于用之益少,棄之可惜的尷尬局面。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審計監督體系的健全,特別是社會審計力量的增強,內部審計代表國家監督企業的職能將逐步由社會審計來代替,即社會審計人員作為獨立的第三者對企業經營業務的合法性、對企業出具財務報表的真實公允予以鑒證。內部審計的經濟監督職能,主要是站在企業立場上,為企業有效經營、健康發展服務。
2.經濟評價職能已顯得越來越重要
經濟評價職能是由經濟監督職能派生出來的另一種職能,F代企業的內部審計,評價職能已顯得越來越重要,內部審計要在履行監督職能的基礎上以履行評價職能為主。經濟評價就是通過審核檢查,評定被審單位的計劃、預算、決策、方案是否先進可行,經濟活動是否按照既定的決策和目標進行,經濟效益的高低優劣,以及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從而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西方國家的內部審計是基于經營管理的需要而發展的,在西方企業中,特別是一些大型的企業、跨國公司,都自覺自愿地設置了內部審計,并對其工作條件、人員素質予以高度重視。西方國家認為,內部審計是“組織內部審核經營業務的獨立評價活動,它是一種管理控制,其作用是衡量評價其他控制的有效性”。大型企業離開了內部審計,最高行政領導人對所制定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對企業既定方針、計劃、程序的執行程度就難以知曉,就成了聾子和瞎子。
內部審計協會(ILA)在其發布的《內部審計責任書》中也認為:“內部審計是在組織內檢查各種業務活動以向管理部門提供服務的獨立評價活動,是一種通過計量和評價其它控制的有效性來發揮作用的控制!彪S著改革的深入發展,宣鋼內審在進行經濟監督的基礎上,不斷努力進行經濟評價活動,開展了對下屬分廠(含子公司)年度經濟責任、經濟效果審計,對分廠廠長(含子公司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等。為總公司領導正確評價二級分廠(子公司),特別是正確使用干部提供了量化依據。盡管這種評價職能是初步的,但宣鋼內審已受到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重視。
3.經濟鑒證職能雖不能不是內部審計的重要職能但在企業內部尚有一定的作用。
所謂鑒證,是指鑒定和證明。鑒證最大的特點是由當事人以外的獨立的第三者履行。因為獨立的第三者,既與審計事項的委托人沒有利害關系,也與被審計事項的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這樣的鑒證工作才具有客觀公證性,鑒證結果才能使人信賴。而內部審計機構從企業這個主體來講,并非第三者,它作出的鑒定最多只能是一種“自我鑒定”,其客觀公正性是極其有限的,對外是難以讓人信服的。
所以,內部審計對企業所屬各級組織進行審核,作出審計結論,是一種鑒定,只不過內部審計的鑒證職能對外無效,但對董事會下屬的各級組織仍是有效的,因而內部審計還必須具有經濟鑒證職能。理由有三個:
(1)內部審計中,審計執行人(內部審計人員)和審計委托人(董事會)雖然是上下級關系,領導和被領導關系,聘用與被聘用的關系,但作出的經濟鑒定還是具有一定的威懾力的。
(2)內部審計中,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部門不是毫無利益關系,但某些因素的存在不會太多影響內部審計人員工作的獨立性,當然也會產生一些不好的作用。
。3)內部審計人員接受領導授權,對本企業所屬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完成承包目標或履行其他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審查,作出結論,以作為領導兌現獎懲或評價干部的依據,恰恰說明了內部審計的經濟鑒定職能還是必要性的。
4.內部審計要特別加強管理職能
現代企業制度下,由于科學的管理,內部審計越來越重要,已經成為現代企業管理的重要手段,成為內部控制系統的重要內容,據此,將管理歸于內部審計的職能是必須的。
。1)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的職能雖然要求內部審計機構不能承擔任何具體的管理責任,但內部審計的職責之一是接受委托對本企業其他職能部門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企業整個管理系統的有效性、科學性進行評價,因而,內部審計相對于其他職能部門來說是相對獨立的,只有這樣,審計工作的質量才有保證,審計人員發表的意見、結論、建議的公正性才不會受到影響。要做到這一點,內部審計機構就是對企業管理職能的再控制的具體履行者。由于地位相對獨立,內部審計機構就不必受到管理部門的特別制約,它的獨立性使其不會被其他管理部門削弱,也就可以以應有的獨立身份去履行其監督職能;內部審計結論的客觀公正性和權威性也不會受到懷疑,有利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
。2)內部審計為管理服務,并不意味著內部審計人員要參加日常的經營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是企業的管理活動,貫穿于各項管理職能之中。日常的控制體現在各項業務處理程序上,由管理部門設計、具體管理人員執行,比如對經濟活動的稽核、驗收、復算、核對等等。內部審計人員不是某一業務崗位的管理人員,即未被授權從事某項業務管理活動。不應參與業務控制程序的日常工作,但不必回避參與日常業務控制程序的實施,即管理部門不應分配內部審計人員從事一些非審計工作,應當明確,他們應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的工作。
同時內部審計雖然無權替代管理部門的權力和職責,也無權控制和指導集體的業務管理工作,對日常業務控制不負有責任,但內部審計人員的責任就是就內部控制制度的運行情況向領導提供信息進行管理,從而履行其管理職能,是指實際加入管理的運作過程,實施具體的管理行為,實施人員必須參與了管理,留下了管理的痕跡,發生了管理的效果。內部審計部門所執行的是一種綜合的監督、控制,它對管理的控制予以再控制,對管理的監督予以再監督。
。3)內部審計能否促使企業加強管理,這取決于審計的質量和領導的重視程度。內部審計是通過對內部控制制度,對企業的各項管理進行客觀評價,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來發揮其加強管理的作用的。內部審計能不能達到加強管理這一目標,一方面取決于內部審計的質量,即內部審計人員能不能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值得企業領導給予充分的重視。另一方面,也取決于企業的最高管理部門能否接受和采納,并促使企業管理邁上新的臺階,內部審計就為加強企業管理做出了貢獻;相反,內部審計人員沒有提出有益的建議或有益的建議未被采納,則內部審計就沒有起到加強企業管理的作用。所以企業應對內部審計給予更重要的地位,使其發揮更大的效率,對企業管理的再控制起更大的作用。
。4)服務只是內部審計設置的目的之一——服務于企業的經營管理,而咨詢又是服務的一種形式,因此,不能將兩者上升為內部審計的重要職能。
。5)經濟控制、內部公正是內部審計管理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內部審計的職能受內部審計的本質和目的制約。內部審計的本質是一種特殊的組織控制,它是通過對流入一個企業的具有控制功能的信息的質量和完整性進行評價來實現的。其目的是從經濟、效果和公正的觀點出發,控制本企業的經濟事件和過程,從而使企業人員有效地履行其職責。所以,從內部審計的目的和本質上看,經濟控制是促進加強和改善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內部公正,從屬于經濟控制這一職能,并為之服務。企業若想建立一個良好的控制系統,就必須對控制建立通暢的信息反饋體系,并對公正和平等給予相當的關注。因為單純依靠職位的提升和薪金的顯著增加等物質刺激來激勵雇員畢竟是有限度的,而由公正和平等所帶來的精神上的激勵卻是無可限量的;公正和平等對于一個企業來說即為內部公正。
內部公正這一職能是從經濟評價、經濟鑒證這兩個功能引申、綜合得來的。從企業內部的各級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來看,無論是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需要對其經營的效率、效益、責任進行評述。如果沒有這一過程,則會使內部責任不清,賞罰不分明,造成內部環境的不公正。因此,我們可以說進行經濟評價和經濟鑒證,其實質就是在企業的內部行使公正職能。但如果我們簡單地以經濟評價和經濟鑒證這兩個職能來代替內部公正,則既掩蓋了其實質,也影響了對內部審計實質的理解。所以現代企業制度下內部審計必須具有經濟監督和經濟評價職能,經濟鑒證、經濟管理、經濟咨詢等不再是現代企業制度下內部審計的單一任務了?傊瑑炔繉徲嬕咽乾F代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了。
三、對內部審計職能和不同觀點
現代企業制度下內部審計的職能,既不同于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內部審計,也有別于西方國家內部審計,已成為一個新的理論熱點問題,在有關的內部審計研討會上,在有關的文章專著中,各位專家學者以及實務工作者們紛紛發表自己的意見,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觀點:
。1)一職能論。認為內部審計只有經濟監督職能。
。2)二職能論。認為內部審計具有經濟監督職能和經濟評價職能。
。3)三職能論。認為內部審計具有經濟監督職能、經濟鑒證職能、經濟評價職能。
。4)多職能論。認為內部審計具有經濟監督、經濟管理、經濟評價、經濟鑒證等職能,除此之處,還有將服務、咨詢等也歸結為內部審計職能的觀點。
我認為這些觀點都是依據某一歷史時期的企業發展實際以及企業內部審計在該歷史時期發揮的作用總結出來的。在當時,作為一種理論觀點,對指導內部審計有過積極的意義。這也符合當時人們對內部審計性質作用的認識。但隨著企業內部改革的不斷深入發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單純認為內部審計就是“查賬”、“經濟監督”、“經濟評價”、“經濟見證”、“咨詢服務”等,從而將其職能單一化,顯然是不全面不準確的,這對現代企業內部審計的職能的規范都有一定的片面性。
上述是對企業內部審計職能的不同觀點,爭論最突出的焦點是企業內部審計對企業管理全流程的協調動作有監督管理控制的作用,也就是說內部審計有無管理的職能?
一種觀點認為,從內部審計發展的歷史來看,內部審計一直是為管理者服務的。在企業發展之初,規模、層次少,內部審計沒有存在的必要。因為企業管理者可以對企業的各個事項和過程直接加以控制。但隨著企業的發展,多數情況下,管理者只能實行間接控制。他們需要一種保障,即保障企業控制系統按計劃運作,并為他們提供一切必要的真實的信息,以引來控制他們職責范圍內的事情,內部審計則提供了這種保障。事實上,內部審計從查錯防弊到參與內部控制的建立,發展風險管理一直都是人微言輕管理的一種手段為管理者服務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內部審計沒有管理職能,它獨立于管理部門之外,是對管理控制的再控制,是對管理監督的再監督。
筆者認為,完全將管理職能歸結于內部審計的職能之內是有些偏頗,但是內部審計對于企業管理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
如果我們從企業內部的某一層面上孤立地看待內部審計,而說內部審計沒有管理職能,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從企業整體來說,內部審計應服從于企業的總目標。內部審計應具有管理職能,為管理者服務,并幫助其實現內部審計的對象,也是內部審計服務的對象,它具有雙重性。如果把內部審計置于“對管理控制的再控制,對管理監督的再監督”的地位,反而會損害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及其審計效果。
國外研究資料表明,這樣會將內部審計人員變成內部的秘密警察,導致內部審計人員與管理者的關系僵化,內部審計的結論和建議得不到認真有效的貫徹,甚至影響內部審計的順利開展,而且還有可能導致內部審計人員對管理者的職責負責,進而對經營承擔責任,這是違反內部審計從業規定的。因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內部審計不應獨立于管理之外,而應從屬于管理,發揮管理職能,它在企業內部應該是“參與者”、“協調者”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