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金融機構的最大資本,不是其擁有的資本金規模,而是其市場信譽。
今年10月22日,2006年度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穆罕默德。尤納斯教授來到北京大學,就小額信貸問題作了專題學術演講。我國央行副行長吳曉靈會見了尤納斯教授,并就小額信貸在中國的發展問題進行了富有建設性的探討。尤納斯的到訪,掀起了社會各界對小額信貸發展模式和扶貧效果的討論熱潮。
顯然,與民間小額信貸已經作出的經濟和社會貢獻相比,我國政府對小額信貸的扶持與鼓勵是遠遠不夠的。可以預期,央行近期的表態以及尤納斯的到訪,必將對我國民間金融機構小額信貸的發展起到良好的推動作用,政府也將為其發展營造寬松的社會輿論環境。
小額信貸在中國要得到順利發展,必須明確“一個核心、兩個定位和三套制度”。
民間力量唱主角 政府不應直接參與
“一個核心”指的是我們必須明確小額信貸的核心哲學,即強調其商業性而不是慈善性。小額信貸不是對資金需求者進行簡單的慈善性捐助,而是期望通過商業性貸款,提高借款人的生產能力,并產生商業回報,從而實現小額信貸機構的自我維持和商業上的可持續發展。同時,也可以相應提高貧困人群的生活水平。 對于小額信貸機構發放的貸款,老百姓知道與政府的扶貧款是不同的,它需要償還。在這樣的壓力下,他們就會動腦筋尋找可以獲得利潤的項目進行投資,這有益于農村經濟的增長和產業結構的優化,還培育了農民的商業觀念和市場意識,增強了他們在金融市場中必須守信用的理念。 另外,商業上的可持續性也是吸引大量投資者加入小額信貸事業的重要條件之一。
“兩個定位”針對民間機構和政府角色。第一個定位是在小額信貸中,民間力量要唱主角。充分動員民間的非政府組織的力量,以非正式金融機構彌補正式金融機構的不足,給予民間機構合法地位。民間力量能夠整合并動員起地區性的私人資本,并將這些私人資本運用到可持續性的商業投資領域中去,這是小額信貸獲得長期健康發展的基本前提。
第二個定位是政府的角色定位。政府應為民間金融部門的小額信貸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與風險控制程序,進行公正而透明的監管,而不應該直接參與或介入民間小額信貸組織的組建與日常運作。如果政府過深地介入到民間金融組織的運作中,公眾就會把這些民間金融組織誤解為政府金融組織,從而增加貸款的道德風險。政府對小額信貸機構的監管與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應有很大不同。小額信貸機構更適合于一種非審慎性的監管,即對小額信貸機構進行注冊登記以及定期的信息披露。
小額信貸的發展需要完善的制度鏈條作保證
至于三套制度,分別針對政府、小額信貸組織和第三方評價機構。
其一,政府要建立起有利于小額信貸開辦和運營的法律與監管制度。我國目前對非政府組織小額信貸還處于摸索階段,沒有一整套法律框架來界定非政府組織小額信貸的法律地位,也沒有系統的監管框架來對非政府組織小額信貸實施有效的監管。
其二,小額信貸組織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貸款擔保制度。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是商業化的必要前提,而小額信貸組織要保證商業運作的可持續性,就必須控制貸款風險。小額信貸組織的風險控制是否到位,又取決于對借款人信用的了解程度,對借款人信用了解得越徹底,就越能有效降低貸款前的逆向選擇和貸款后的道德風險——這一系列相關問題都需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來保證。
其三,應建立小額信貸組織自身的信譽與信用評級制度。作為小額信貸組織,其自身的信譽高低非常重要。信譽不僅是一個小額信貸組織自律的問題,而且涉及到對一個社會成員的外部認同。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設置專門機構對小額信貸組織進行專業性信用評級的條件還不成熟,但利用具有權威性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小額信貸組織進行定期評級和審查,還是有可能實施的。這種做法一方面克服了政府既制定規則又實施規則的弊端,增強了中介機構在監管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又符合對小額信貸組織進行“非審慎性監管”的要求,只要中介機構能夠提交符合規范的評級報告,監管者就可以對小額信貸組織的狀況進行合理的判斷。評級問題不解決,有效的“非審慎性監管”就很難實施。另外,民間金融機構自身的自律性與對金融倫理的遵循和規范也十分必要。民間金融機構的最大資本,不是其擁有的資本金規模,而是其市場信譽。
由民間組織主導的小額信貸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生事物,但同時它又是一個具有很大發展潛力的領域,對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與農民生活境況改善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對于小額信貸發展而言,完善的法律框架、有力的政府扶持、寬松的社會輿論環境、私人資本的自律、以制度作保證的多元化資金注入渠道以及小額信貸需求者(尤其是農民)自身信用意識和市場觀念的培育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制度條件。
孟加拉小額信貸模式
“不用任何抵押,窮人也能貸款;沒有一點利息,乞丐也能借錢。”這就是獲得2006年諾貝爾和平獎的孟加拉鄉村銀行總裁、國際小額信貸運動領袖尤努斯博士所倡導的小額信貸項目。1976年,尤努斯嘗試發放小額貸款給窮人,讓他們有資金從事生產勞動,改善生活狀況。1983年,經國會通過,孟加拉國政府特許尤努斯創建孟加拉鄉村銀行,在農村全面開展小額信貸業務。
孟加拉鄉村銀行只為窮人服務,它的貸款者擁有銀行94%的股權,其余6%由政府擁有。
向該行貸款的窮人每日收入不足1美元。這些人沒有能力提供抵押擔保,顯然起初他們也不具備可供查考的信用歷史,因此,單獨的借貸者被編成小組,小成員互相監督和施加壓力來保證還貸。按時還款后貸款者就有資格申請金額更大的貸款,這也是一種附加的激勵措施。該行現在每年發放貸款的規模已經超過8億美元,平均每筆貸款額130美元,還款率達到99%.
至今,孟加拉鄉村銀行的小額信貸成功模式已經在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得到推廣,數百萬貧困人口成功脫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