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財政局關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天津市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天津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津財會〔2005〕10號)、《天津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津財會〔2007〕11號)文件精神,提高會計人員專業素質和會計培訓工作質量,保證會計培訓工作的健康發展,現將2010年我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繼續教育培訓內容及學時
2010年度各單位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應結合行業特點,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選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新修訂的財務及稅收法律規定、內部控制規范等進行學習。2010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企業會計準則及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收政策的銜接;
(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工會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即將實施的新《醫院會計制度》和新《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等;
(三)近年來已發布的(包括在2010年度內發布的)會計規章、制度、會計處理規定;
(四)企業內部控制規范;
(五)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會計操作實務、財務報表分析;
(六)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有關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等行政、事業單位方面的財務規定;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會計職業道德;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及相關文件、《金融企業財務規則》;
(九)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其他各項稅收法規制度;
(十)企業改制與重組、企業戰略融資與財務規劃、企業戰略成本管理與控制、企業財務分析與價值管理、企業全面預算管理與風險控制;
(十一)各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各專項業務政策(如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增值稅轉型改革、職工福利費財務與稅收政策調整、涉及房地產業務的稅收相關政策)、其他相關財經知識(包括稅收知識、金融知識、企業管理知識、會計英語等)。
2010年度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
二、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
(一)市財政局負責管理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區縣財政局負責管理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具備條件的局級行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系統會計人員情況組織本系統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
(二)高級會計師、局級行業主管部門總會計師 、財務處長的繼續教育培訓由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中級(會計師)及以下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由各區縣財政局、具備條件的局級行業主管部門和經市財政局確認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三)市財政局在“天津會計”網站上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名單隨時更新,并逐步試行網上繼續教育培訓方式,供廣大會計人員選擇。會計人員應結合本單位實際需要自行選擇培訓內容和培訓單位,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強行要求會計人員參加某一培訓單位或某一專項的培訓。
(四)各區縣財政局、局級行業主管部門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各自實際,制訂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培訓計劃,健全培訓設施、加強管理、精心組織,切實提高培訓質量。
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
財政部門組織繼續教育培訓后,應及時為參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各繼續教育機構及局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繼續教育培訓后應在一個月內向市財政局上報參訓人員情況,由市財政局統一為參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確認為完成2010年度繼續教育培訓,會計人員應當在取得相關證明后90日內持《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及相關證明,按屬地原則到區縣財政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一)參加2010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初級、中級、高級)考試(持合格證、單科成績單二者之一即可證明);
(二)參加2010年度注冊會計師考試、注冊稅務師考試、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持合格證、單科成績單二者之一即可證明);
(三)2010年度取得會計電算化初級、中級證書(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后取得的,以發證日期為準);
(四)在職人員參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會計、審計、財務管理、理財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會計碩士專業學位(MPAcc)等國家承認的相關專業學歷教育,于2010年度取得畢業證書(大專以上,含大專)或學位證書;
(五) 參加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且年內達到24小時(憑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的有關記載);
(六)2010年度完成省(部)級財政部門或會計學術團體認可的會計類研究課題,并取得研究成果(憑結項證明和課題報告);
(七)2010年度在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經濟類專業期刊公開發表財務會計類論文。
2010年7月1日(指證書上的“發證日期”)以前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2010年度繼續教育,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不參加2010年的繼續教育。
四、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我市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宣傳力度,利用會計信息發布渠道,把繼續教育的規定、內容、時間、要求、培訓單位及時向社會公布,為會計人員及時迅速了解有關信息提供方便。要定期對培訓單位進行監管和考核,對不按規定要求組織培訓或培訓質量達不到要求的培訓單位,將予以公示,并取消其承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資格,以確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