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會[2007]11號
頒布時間:2008-04-21 16:48:3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財政局
各委、辦、局、總公司(集團公司),各區縣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會計法》關于“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的規定,進一步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我局根據《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06〕19號)和《天津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津財會〔2005〕10號),制定了《天津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局會計處反饋。
天津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06﹞19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必須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強化服務,注重質量,全面推進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為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人員從業基本要求,突出提升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引導會計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隊伍,創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環境,全面提高會計人員整體素質。同時,突出高層次會計人才培養和提高綜合能力培訓,進一步改善會計隊伍人才結構和知識結構。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引導社會辦學單位參與會計人才繼續教育,并不斷創新繼續教育內容,改進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辦學單位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督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天津市財政局負責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
(一)制定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整體規劃和每年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性意見;
(二)制定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有關政策和實施辦法;
(三)制定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大綱;
(四)組織開發、評估、推薦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或選用國務院財政部門組織開發、推薦的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
(五)組織全市高級會計人員培訓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六)督促、指導各區縣財政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七)監督、指導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規范培訓市場。
第五條 各區縣財政部門依照會計管理體制,負責管理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一)依據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整體規劃,制定本地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劃;
(二)根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劃和每年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指導性意見組織開展初、中級會計人員培訓工作;
(三)監督、指導本地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
第六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支持、督促并組織本系統、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其學習時間,為其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三章 繼續教育對象
第七條 會計人員享有參加和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全體持證人員。
第九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級別。
(一)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取得或受聘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以及各主管委、局、局級總公司(集團)的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會計機構負責人;
(二)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取得或受聘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三)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和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
第十條 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應少于24小時。
會計人員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接受培訓時間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證明,經所屬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其參加繼續教育時間可以順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第四章 繼續教育的內容與形式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一)會計理論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
(二)政策法規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法規制度及其他相關法規制度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依法理財的能力;
(三)業務知識培訓和技能訓練,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營管理、內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技能;
(四)職業道德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職業道德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訓為主。在職自學是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補充。
會計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財政部門認可的接受培訓的形式:
(一)參加在財政部門備案并予以公示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培訓;
(二)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和會計培訓;
(三)參加會計人員所屬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會計類脫產培訓;
(四)參加會計、審計、統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
(五)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條 鼓勵會計人員參加在職自學。在職自學形式包括:
(一)參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會計、審計、財務管理、理財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會計碩士專業學位(MPAcc)等國家承認的相關專業學歷教育;
(二)完成省(部)級財政部門或會計學術團體認可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經濟類專業期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三)系統地接受會計業務相關的遠程教育和網上培訓;
(四)其他在職自學形式。
會計人員所在系統(主管部門)應當對會計人員在職自學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四條 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根據會計人員的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提高培訓效果和質量。
第十五條 推廣網絡教育、遠程教育、電化教育,提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繼續教育機構
第十六條 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網絡。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等社會教育資源參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人員;
(三)有完善的教學計劃和教學管理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并保證培訓質量。
第十八條 具備第十七條 中規定條件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到財政部門辦理資格備案手續,由財政部門統一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根據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整體規劃,改進培訓方式,科學設置培訓內容,加強教學管理,提高教學水平。
第二十條 各局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本系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除應具備第十七條的規定條件之外,還應在準備舉辦繼續教育培訓前一周,將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場所、培訓人員、培訓內容、培訓課時、師資情況、培訓教材及講義)報天津市財政局備案。
第六章 師資、教材
第二十一條 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教師,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扎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擔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教授職稱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或為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二)承擔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職稱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或為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三)承擔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講師以上(含講師)職稱或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或為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第二十二條 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建設,著眼于提高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能力,以適應不同級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需要,逐步建立開放的、形式多樣的、具有時代特色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體系。
第二十三條 堅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的開發與利用相結合,做到一綱多本、編審分開。加強教材開發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的編寫、評估、推薦、出版、發行、使用情況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自愿選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會計人員強行推銷、搭售培訓教材。
第七章 繼續教育登記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各繼續教育機構及行業主管部門應按會計管理體制向財政部門上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由財政部門統一辦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確認為完成當年繼續教育培訓,會計人員應當在取得相關證明后90天內持《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及相關證明,按屬地原則到區縣財政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一)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初級、中級、高級)考試(持合格證、單科成績單二者之一即可證明);
(二)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注冊稅務師考試、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持合格證、單科成績單二者之一即可證明);
(三)取得會計電算化初級、中級證書;
(四)完成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會計、審計、財務管理、理財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會計碩士專業學位(MPAcc)等國家承認的相關專業學歷教育,并取得畢業證書(大專以上,含大專)或學位證書;
(五)參加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且年內達到24小時(憑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的有關記載);
(六)完成省(部)級財政部門或會計學術團體認可的會計類研究課題,并取得研究成果(憑結項證明和課題報告);
(七)在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經濟類專業期刊公開發表財務會計類論文。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持有的在財政部門備案的繼續教育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在全市范圍內有效,會計人員應結合本單位實際需要自行選擇繼續教育內容和繼續教育機構,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強行要求會計人員參加某一繼續教育機構或某一專項的繼續教育培訓。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會計人員業務檔案、誠信檔案建設,如實記載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八章 考核與檢查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評選先進會計工作者、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等的依據之一。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訓時間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接受繼續教育;對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繼續教育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將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人員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定期對繼續教育機構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并將檢查、評估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財政部門予以通報、警告和對其繼續教育培訓活動不予認可的處理:
(一)采取虛假、欺詐等手段招攬生源,不正當競爭的;
(二)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學歷或學位證書、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的;
(四)教學管理混亂,培訓質量低下,不能保證教學質量;
(五)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各財政部門應當將各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列入《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會計從業資格情況檢查的內容。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天津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財政局1998年1月23日發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財會字〔1998〕4號)以及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