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各項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事業單位凈資產會計要素內容之一。
分類 按來源可分為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事業結余是事業單位各項非經營業務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即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和其他收入之和減去撥出經費、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銷售稅金(非經營業務)、對附屬單位補助、結轉自籌基金建等支出后的余額;經營結余是指事業單位經營收支相抵后的余額,即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減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等支出后的余額。
性質 尚未限定用途的資金余額,經過分配有一部分將轉為限定用途資金。
特點 與企業利潤具有本質上的差異。主要說明事業單位無償取得的資金是否能夠維持單位運營的需要,事業單位資金供給者可就此決定維持或擴大事業單位業務規模所需提供資金的多少。不應把結余的多少作為評價事業單位效益的指標,更不應將其作為事業單位各項活動的目的。
歷史沿革 我國傳統上的事業單位經費結余僅為事業單位經費收入與經費支出的差額,沒有包括事業單位中國家預算撥款部分的收入和支出差額,因而不能反映事業單位收支差額的全貌,可稱之為“小口徑”結余概念。事業單位結余是事業單位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的差額,其口徑與事業單位收入和事業單位支出口徑對應,屬于“大口徑”的結余概念。
核算 按照結余來源分別設置“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科目。期末計算結余時,分別將相應的收入和支出的有關科目余額轉入該本科目。本科目貸方余額為當期實現的結余。年度終了,將結余分別轉入“結余分配”科目,結轉后,兩科目無余額。
結余分配 事業單位結余轉入“結余分配”科目后,須進行結余的分配。被限定用途的結余,應按限定用途轉入相應的基金賬戶。未被限定用途的結余轉入事業基金。
報表列示 于收入支出表結余項下分別反映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并列示結余分配的內容,包括上繳所得稅、提取專用基金和轉入事業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