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包括不設置“備用金”科目的企業撥出的備用金、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以及已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而按規定轉入的預付賬款等。
二、其他應收、暫付款主要包括:
(一)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
(二)應收出租包裝物租金;
(三)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
(四)備用金(向企業各職能科室、車間等撥出的備用金);
(五)存出保證金,如租入包裝物支付的押金;
(六)預付賬款轉入;
(七)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企業撥出用于投資、購買物資的各種款項,不得在本科目核算。
三、企業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各種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的企業,對于領用的備用金應當定期向財務會計部門報銷。財務會計部門根據報銷數用現金補足備用金定額時,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報銷數和撥補數都不再通過本科目核算。
四、企業其他應收款與其他單位的資產交換,或者以其他資產換入其他單位的其他應收款等,比照“應收賬款”科目的相關核算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五、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其他應收款進行檢查,預計其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并計提壞賬準備。企業對于不能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按照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壞賬損失,沖銷提取的壞賬準備。
經批準作為壞賬的其他應收款,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已確認并轉銷的壞賬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應按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分類,并按不同的債務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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