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稅發[2003]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03年4月24日):
(一)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準備、風險準備或工資準備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因價值恢復或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準備應允許企業做相反的納稅調整;上述資產中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可按提取準備前的帳面價值確定可扣除的折舊或攤銷金額。
(三)企業已提并作納稅調整的各項準備,如因確鑿證據表明屬于不恰當地運用了謹慎原則,并已作為重大會計差錯進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