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商字[1998]74號《關于企業財務制度與稅收法規不一致情況下的處理意見的函》:
企業在確認收入、成本、費用、損失并進行損益核算和賬務處理,以及進行資產、負債管理時,必須嚴格按照“兩則”、“兩制”和財政部統一制定的其他財務、會計制度執行。在納稅申報時,對于在確認應納稅所得額過程中,因計算口徑和計算時期的不同而形成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額,不應改變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處理和帳簿記錄,僅作納稅調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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